請問騷擾、猥褻等會判什麼罪? - 法律
By Isla
at 2011-04-20T00:00
at 2011-04-2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大家騷擾、猥褻、強暴、襲胸摸臀、性侵害等會判什麼罪?
還有處犯什麼法律
還有處犯什麼法律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Barb Cronin
at 2011-04-23T20:09
at 2011-04-23T20:09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3 條 (刪除)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名詞定義:
所謂騷擾,指他人不舒服之言行,例如討論身材等。
所謂猥褻,指可使他人產生性慾、或其他下流之行為。
所謂強暴,指違反他人意願之性交行為。
襲胸摸臀,違反他人意願的話,屬騷擾、猥褻。
性侵害,屬加重猥褻。
還可以依照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1 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第 22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3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4 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依照身心情況,可以視情況提出民事訴訟。
資料彙編是本人處理
法律條文來自於全國法規資料庫。
請不要任意刪除問題喔!
By Regina
at 2011-04-22T06:04
at 2011-04-22T06:04
我有去問別人
可能是以下刑罰
參考看看
刑法第305條:
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也是參考別人的
不知對不對
如果不對那我很抱歉
Related Posts
我跟主管對話被錄影錄音!主管要以此對離職同事提告
By Charlie
at 2011-04-20T00:00
at 2011-04-20T00:00
刑法達人救救我!!為什麼不能主張避免緊急危難??
By Hedda
at 2011-04-20T00:00
at 2011-04-20T00:00
車險理賠問題-只能賠強制險嗎
By Adele
at 2011-04-20T00:00
at 2011-04-20T00:00
被網友接去住可告他什麼~20點
By Isabella
at 2011-04-20T00:00
at 2011-04-20T00:00
想找一首英文歌
By Steve
at 2011-04-20T00:00
at 2011-04-20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