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主張債之平等性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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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親友甲乙兩位阿姨有事請教各位版友,還請不吝幫忙

轉述案情如下:


甲女長期資助其好友乙女 甲女替乙女支付乙女勞保年費及三名小孩之健保費

距今前後十餘年,兩人並約定,以乙女勞保退休金為償還之給付。

前後超過兩百萬元以上 甲女也長期留有單據為憑

去年11月,乙女屆滿勞保年資,申請一次全額(一百餘萬)退領

併依約償還對甲女債務




乙女之丈夫丙男,十多年前為投資之故,四處貸款籌錢

並回家要求乙女以借錢給他做投資之用,

乙女相信其丈夫之故,在丈夫陪同之下,

以乙女自己之名義向某a信用合作社貸款二百多萬左右,並以乙女房屋設定抵押權擔保

丙男不善理財,投資失敗,身負高額債務,

a合作社便執行其擔保品,變價後仍有140萬左右無法滿足債權

丙男和乙女也因此婚姻失和,長期事實上分居。



去年12月31號,併購a信用合作社之b銀行

就其承受對乙女債權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裁定

但卻既往丙男之住所(非乙女之戶地籍),乙女於20日之內事實上毫不知情

後該銀行以支付命令逾越不變期間,聲請強制執行獲准。

於距今 兩日前送達乙女戶籍地 要求償還剩餘債務。




兩位阿姨想問:

甲女是否得以甲乙間之借貸契約,對b銀行主張債之平等性

b銀行不得對甲女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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