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主張債之平等性 - 法律
By Poppy
at 2009-02-21T13:39
at 2009-02-21T13:3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justicegd (抓住自己的夢想)》之銘言:
: 在下親友甲乙兩位阿姨有事請教各位版友,還請不吝幫忙
: 轉述案情如下:
: 甲女長期資助其好友乙女 甲女替乙女支付乙女勞保年費及三名小孩之健保費
: 距今前後十餘年,兩人並約定,以乙女勞保退休金為償還之給付。
: 前後超過兩百萬元以上 甲女也長期留有單據為憑
: 去年11月,乙女屆滿勞保年資,申請一次全額(一百餘萬)退領
: 併依約償還對甲女債務
: 乙女之丈夫丙男,十多年前為投資之故,四處貸款籌錢
: 並回家要求乙女以借錢給他做投資之用,
: 乙女相信其丈夫之故,在丈夫陪同之下,
: 以乙女自己之名義向某a信用合作社貸款二百多萬左右,並以乙女房屋設定抵押權擔保
: 丙男不善理財,投資失敗,身負高額債務,
: a合作社便執行其擔保品,變價後仍有140萬左右無法滿足債權
: 丙男和乙女也因此婚姻失和,長期事實上分居。
: 去年12月31號,併購a信用合作社之b銀行
: 就其承受對乙女債權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裁定
: 但卻既往丙男之住所(非乙女之戶地籍),乙女於20日之內事實上毫不知情
: 後該銀行以支付命令逾越不變期間,聲請強制執行獲准。
: 於距今 兩日前送達乙女戶籍地 要求償還剩餘債務。
: 兩位阿姨想問:
: 甲女是否得以甲乙間之借貸契約,對b銀行主張債之平等性
: b銀行不得對甲女主張權利?
看不大懂你的意思 推測一下 你是想問說乙阿姨就退休金能不能也請求償還 是嗎
答案是不行 得要有執行名義才可以 有執行名義者最大
退休金(應該在銀行帳戶裡吧?) 應該馬上會被扣押
那現在可以補救的方法自然要從兩方面著手
一方面乙阿姨要立刻取得執行名義 也申請強制執行
雙方都有執行名義時 自然就有你所謂的債權平等原則 雙方比例分配
但當然要在銀行執行程序結束前 錢分完了就沒救了
取得方法以去法院公証處公證最快
(公證程序 去法院後那邊的人自然會跟你說)
另一方面要阻止銀行強制執行
這方面就是依強制執行法12條聲明異議 主張未合法送達 執行名義不成立
並且向原法院聲明異議(同樣敘明未合法送達 故20日不變期間尚未經過之旨)
88年台抗字第324號號供參考
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故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應加以審查
。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倘執行法院據以
強制執行,債務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查再抗告人以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北院義八十七民執申七○七八字第一六八五四號債權憑證
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該債權憑證所載之執行名義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七十六年度促字第七三七號支付命令,經原法院調卷查明該支付命令並未合法送達於
相對人,顯未確定,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再抗告人以該未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
義,聲請台北地院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相對人對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乃
台北地院竟以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明,顯難謂洽,從而原法院將台北地院所為之裁定
予以廢棄,經核於法洵無違誤。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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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下親友甲乙兩位阿姨有事請教各位版友,還請不吝幫忙
: 轉述案情如下:
: 甲女長期資助其好友乙女 甲女替乙女支付乙女勞保年費及三名小孩之健保費
: 距今前後十餘年,兩人並約定,以乙女勞保退休金為償還之給付。
: 前後超過兩百萬元以上 甲女也長期留有單據為憑
: 去年11月,乙女屆滿勞保年資,申請一次全額(一百餘萬)退領
: 併依約償還對甲女債務
: 乙女之丈夫丙男,十多年前為投資之故,四處貸款籌錢
: 並回家要求乙女以借錢給他做投資之用,
: 乙女相信其丈夫之故,在丈夫陪同之下,
: 以乙女自己之名義向某a信用合作社貸款二百多萬左右,並以乙女房屋設定抵押權擔保
: 丙男不善理財,投資失敗,身負高額債務,
: a合作社便執行其擔保品,變價後仍有140萬左右無法滿足債權
: 丙男和乙女也因此婚姻失和,長期事實上分居。
: 去年12月31號,併購a信用合作社之b銀行
: 就其承受對乙女債權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裁定
: 但卻既往丙男之住所(非乙女之戶地籍),乙女於20日之內事實上毫不知情
: 後該銀行以支付命令逾越不變期間,聲請強制執行獲准。
: 於距今 兩日前送達乙女戶籍地 要求償還剩餘債務。
: 兩位阿姨想問:
: 甲女是否得以甲乙間之借貸契約,對b銀行主張債之平等性
: b銀行不得對甲女主張權利?
看不大懂你的意思 推測一下 你是想問說乙阿姨就退休金能不能也請求償還 是嗎
答案是不行 得要有執行名義才可以 有執行名義者最大
退休金(應該在銀行帳戶裡吧?) 應該馬上會被扣押
那現在可以補救的方法自然要從兩方面著手
一方面乙阿姨要立刻取得執行名義 也申請強制執行
雙方都有執行名義時 自然就有你所謂的債權平等原則 雙方比例分配
但當然要在銀行執行程序結束前 錢分完了就沒救了
取得方法以去法院公証處公證最快
(公證程序 去法院後那邊的人自然會跟你說)
另一方面要阻止銀行強制執行
這方面就是依強制執行法12條聲明異議 主張未合法送達 執行名義不成立
並且向原法院聲明異議(同樣敘明未合法送達 故20日不變期間尚未經過之旨)
88年台抗字第324號號供參考
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故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應加以審查
。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倘執行法院據以
強制執行,債務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查再抗告人以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北院義八十七民執申七○七八字第一六八五四號債權憑證
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該債權憑證所載之執行名義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七十六年度促字第七三七號支付命令,經原法院調卷查明該支付命令並未合法送達於
相對人,顯未確定,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再抗告人以該未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
義,聲請台北地院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相對人對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乃
台北地院竟以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明,顯難謂洽,從而原法院將台北地院所為之裁定
予以廢棄,經核於法洵無違誤。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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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09-02-25T20:01
at 2009-02-25T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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