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明:甲為一名工程師,受聘於A公司之研發部門,報到時依公司規定簽署了員工契約書,其中包含保密義務、任職期間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公司,以及競業禁止條款等。甲由同事告知,公司的慣例是員工任職滿三年後,通常會分配股票或紅利。甲工作認真,表現相當優異,然而工作了四年後,卻仍未有上開股票或紅利以為獎勵,遂心生不滿,離職前將自己參與研發且列為公司密件的資料,由公司電腦檔案中上傳到自己的GMAIL電子信箱,離職
智慧財產權之工程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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