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叫員工簽下勞動契約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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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13-12-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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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叫員工簽訂 勞動契約 內容有寫道 要離職前30日前要告知 我想公司會這樣叫員工簽定這合約 因最近公司流動率高 加上快過年請不到人 而在工作職務上重要性 但是內容又寫可能內容會牽涉爭議走地方法院 比較讓我疑問的是如果我要離職前7日說 走了 而公司不讓我簽訂離職單 而到5號發薪日 公司會沒權給我薪水的可能嗎? 30日也未免太久了吧 這樣如果我有新工作要接洽 我不就要被公司綁住 我聽說勞基法有這條是真的嗎? 如果是真的我可以不要簽訂這合約嗎 ? 雖然它是有說30日前告知 但是沒說沒提前講不發薪 還是真的有這文字上的爭議 會觸犯法律 ? 很煩惱求解
已更新項目:
那像我做 快4年了也要30日前告知 否則我就觸犯勞動契約的規定囉? 那就算我有告知但是不是30前也會觸犯條規嗎 那應該也不能扣我薪資吧? 當然有做到該離職日薪水為主?但是我如果先講了 他不給我離職程序 它能對我提出告訴嗎? 最低要10日之前說囉?如果真的照規定 那己不是要被綁約的意思 對接洽另一份工作會有困難 因一般來說你要去另間公司 根本不能等你一個月吧 對勞工不保障 那這樣我還能簽下契約嗎 " 但是公司硬要員工簽訂...需要這麼強迫嗎 "這樣勞工是否真的吃虧 ?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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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13-12-17T20:46
匿名者你好:用法令規定或解釋令回答你比較有根據,如不嫌棄可用信箱。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八月十日台(八十三)勞資二字第五八九三八號函查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之事業單位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台八十八勞資二字第○○三四九二六號函()查工資乃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與違約金或因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之債權,性質不同,不得逕行扣抵。事業單位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得於勞動契約中為違約金或賠償之約定,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參酌定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契約,為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二)另基於工資係勞工賴以維生之主要收入,本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如經雙方約定,而勞工涉有違約時,雇主宜循民事訴訟求償。至約定之違約金如過高者,得依民法第二五二條規定向法院訴請核減。(三)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台八十八勞資二字第○○六○九九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四、勞動基準法:(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一)第 16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二)第 22 條(工資之給付(一)-標的及受領權人)、、、。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三)第 26 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五、結論:(一)勞動契約是要雙方同意,不同意超過法規規定部分可以,協調於法有據。(二)預告期間改30天,反過來講老闆要資遣你也要多給30天期限,不一定不好。(三)爭議走地方法院也不一定雇主有利。(四)扣薪資是違法的,就算有過失循民事訴訟求償。(五)契約對預告期間有爭議,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 勞雇默契很重要,相互容忍溝通協調,才能解決紛爭,執著法令規定的條文,只是更疏離。真的有委屈時,申訴所在地勞工局勞動基準科、勞動檢查機構。補充建議:這裡不是專業法令諮詢或勞工、勞檢主管機關,參考就好。 祝你順利!☺
2013-12-15 22:05:41 補充:
這是法令規定,公平並保護勞資雙方權益,但可透過勞資協議更改。
一項未來工作前途考量決定,並不是一定就是短期決定,當然留給緩衝期對雙方都好。
扣應有薪資是不致於,但你的地位對公司真有這麼重要,那才是要事先約定,真有損害雇主權益可舉證循民事求償。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13-12-17T11:56
做了快4年了也要30日前告知這是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2013-12-15 12:49:09 補充: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013-12-15 12:53:47 補充:
末學的看法是
就算您不簽此份勞動契約
依法律您還是要30日前預告離職
那麼何不簽一簽
免得老闆看不順眼
.......直言不諱......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3-12-15T22:40
大大好,
匿名發問,,,
筆者 不解 + 不解
不過,,歐吉桑大大是一位高手,這點不會錯;
好爸爸與帥兒子
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13-12-14T06:55
人家老闆找人也是要時間的
說走就走工作沒人做那老闆損失要找誰
大家互相體諒才是最重要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13-12-16T16:34
無人幫助您
請來找
台灣勞工團結聯盟 Taiwan Solidarity Union Labor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014tsul/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3-12-13T09:29
1 公司規定,書面簽定「勞動契約」,屬合法行事,勞工必須:
(1) 依規定簽定
(2) 拒絕簽定,立即離職
2 「勞動契約」內規定事項,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範。凡是與法律牴觸之條文,一概無效。如有爭議情形,應向法院提出裁定
3 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 預告期間之規定: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ㄖ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ㄖ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ㄖ前預告之
勞工任職時間長短不一,勞工預告離職期間當然也會不一樣,勞動契約屬通式規範,可以按最長預告期間製定條文,實務上則依勞工實際任職時間長短,依上述預告期間提出預告即可
所以,勞工如欲另謀他職時,應依上述預告期間,預留新職公司報到前之緩衝時間為宜
勞工自請離職,自提出預告離職之ㄖ起,雇主即應指派接替人員辦理交接,並自提出預告離職之ㄖ起至預定離職之ㄖ止之期間,核定勞工實際離職ㄖ期。可以是提出預告之當ㄖ即核定生效離職,也可以是預定離職之ㄖ核定生效離職,也可以是該期間之任何一ㄖ核定生效離職,由雇主依人力調配自行決定,核准勞工離職生效ㄖ期
4 勞工依僱主規定付出勞務,僱主即應相對給付工資,非經法律程序,不得以任何名義扣留勞工薪資
勞工任職期間或無故離職,致發生損害雇主權益時,僱主應檢付損害資料,向法院提出侵權損害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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