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有關刑法235條「猥褻」定義
依照大法官釋字407、617的解釋可見「猥褻」其定義有
(一)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
物品為傳布。
(二)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
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那今天要是依照第一點
圖片的整體性、和創作理念等認定該圖片是具有藝術之性質
那麼還要不要在用第二點去探討它是否達到「猥褻」的地步
也就是要達到(一)、(二)兩點才能認可其不屬猥褻呢!?
如要同時具備(一)、(二)兩點
那麼關於中央大學教授何春蕤於學術網站上放至人獸交的圖片
其無罪判決是說
該人獸交圖片具有學術、教育的性質而應不屬猥褻範圍
符合(一)的定義
那麼對(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 這點就不需要探討了嗎!?
對於這邊有點不太瞭解
是否符合其中一項
在判決上就可認定應不屬「猥褻」範圍呢!?
麻煩請大家幫忙回答了
謝謝!!
--
依照大法官釋字407、617的解釋可見「猥褻」其定義有
(一)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
物品為傳布。
(二)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
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那今天要是依照第一點
圖片的整體性、和創作理念等認定該圖片是具有藝術之性質
那麼還要不要在用第二點去探討它是否達到「猥褻」的地步
也就是要達到(一)、(二)兩點才能認可其不屬猥褻呢!?
如要同時具備(一)、(二)兩點
那麼關於中央大學教授何春蕤於學術網站上放至人獸交的圖片
其無罪判決是說
該人獸交圖片具有學術、教育的性質而應不屬猥褻範圍
符合(一)的定義
那麼對(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 這點就不需要探討了嗎!?
對於這邊有點不太瞭解
是否符合其中一項
在判決上就可認定應不屬「猥褻」範圍呢!?
麻煩請大家幫忙回答了
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