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刑法追訴期起算?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剛剛看到一篇新聞

有關於以前的事件

當時刑法殺人罪追訴期是20年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619/1140322/



新聞中有一段


2011年4月15日,蔡嫌涉嫌將一名有精神障礙的18歲少女,拉進公廁指姦得逞,就在走出
公廁時,被少女鄰居發現報警逮捕,警方採集蔡嫌DNA檢體送驗,幾經過濾比對,赫然發
現蔡嫌就是犯下南港女童姦殺案的嫌犯,2011年6月8日,緊急拘提蔡嫌到案。

蔡嫌自恃追溯期已過20年,坦承性侵女童,否認殺人,還誣指胞兄是共犯,法官認定偵查
期不能算在追訴期內,故仍在追訴期內,蔡嫌胞兄則因罪證不足無罪釋放,高院更二審認
定蔡嫌涉強制性交故意殺人,最後判處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請問這一段的法源是在哪?法官憑啥這樣認定?

另外看到一則新聞
也是有類似的看法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89554

也是說,要鎖定特定嫌疑犯才開始計算追訴時效
還說有些案子根本還沒開始計算追溯時效


但是我看刑法,即使是舊版本

第八十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日起算。


新版本只是把追訴時效加長,其他文字基本沒變



為什麼法官可以認定,偵查期不能算在追訴期內

是法官自己增加了法律沒寫到的限制嗎?


還是說 針對"犯罪成立之日"這幾個字有不同見解?

如果依據 任何人在被判刑有罪前都是無罪的 這句話

那犯罪成立之日,也不應該在偵查期間,而是被法官宣判時才算追溯期

這也不對啊

而事實上目前對這句話理解的確是,從犯人完成犯罪行為時起算不是嗎?

--

All Comments

Gary avatarGary2018-11-17
你去搜一下判決書就知道法源在哪裡
Megan avatarMegan2018-11-19
這次判決法官算是把法源寫得蠻清楚的
Xanthe avatarXanthe2018-11-21
u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8-11-26
最好文字基本沒變
Gary avatarGary2018-11-27
大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