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志願役的規定[很急] - 法律
By Joe
at 2010-03-23T00:00
at 2010-03-2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壹. 98.8.14之前的志願役退掉要不要賠錢呢??
貳. 社青97-4梯次需要賠錢嗎?
参. 如果志願意當一年多要退掉的話,還需要還義務役的役期嗎?
不好意思哦~~可以回答的詳細一點嗎?因為我看不太懂意思....^^"
謝謝你/妳哦
貳. 社青97-4梯次需要賠錢嗎?
参. 如果志願意當一年多要退掉的話,還需要還義務役的役期嗎?
不好意思哦~~可以回答的詳細一點嗎?因為我看不太懂意思....^^"
謝謝你/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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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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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at 2010-03-27T18:47
at 2010-03-27T18:47
有關「志願士兵退場機制」事宜,國防部已於98年8月4日、6日及12日實施3梯次志願士兵退場機制作業講習,凡核定服志願士兵現役3個月期滿者,即符合申請志願士兵不適服評審資格,可依單位自訂申請表格或依公文格式提出報告,逕向所屬人事權責部門申請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
有關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人員賠償事宜,係依98年8月14日令頒「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規定辦理,凡於98年8月16日以後核定志願士兵起役人員,其賠償金額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賠償自核定起役之日起所受領之志願士兵3個月待遇(本俸、加給)。
上述也就是說:只有志願役士兵核定生效日 在98年8月16日之後者 才需賠償!
賠償計算公式 應服役期(月)-已服役期(月)/應服役期(月) * 27915*3
例如:版大服役6個月 就是 48-6/48*27915*3 等於73276元
分期可以依據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 4 條
應賠償之金額,由權責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追繳之。
賠償義務人應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
賠償義務人無法一次繳納者,得敘明理由,向權責機關申請分期賠償;其期數及方式如下:
一、以每月為一期,最多不得逾二十四期。分期賠償逾二期未繳,其未到期之期數,視為均已到期,依前項規定追繳之。
二、每期以分期之平均金額繳交之;其有百元以下之餘數,併入第一期繳交。
賠償義務人屆期未賠償者,由權責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民國 98 年 08 月 14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志願士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賠償義務人得向權責機關申請免予賠償
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一、家庭遭天然災害,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開立之受災戶證
明。
二、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開
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三、死亡。
依前項各款情形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者,以一次為
限,且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賠償金額。
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1規定,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4年者,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並規定曾受志願士兵基礎訓練期間,才得折算尚未完成兵役義務之現役應服役期,即服志願士兵期間不得折算義務役士兵役期。(未服完義務役男性適用)
至於志願士兵轉服義務役士兵後,是否留任原單位或重新調整服務單位乙節(重抽籤),係屬各軍司令部權責。(未服完義務役男性適用)
以上依據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民國 98 年 08 月 14 日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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