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網路購物退貨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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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網路以820元購買一個藍芽耳機 因規格不合電腦使用 於7日內已將商品寄還賣家

本以為外包裝遺漏 所以僅寄還商品本體 賣家確咬著這點僅願退還300元

後來本人分別向地方政府消保單位申訴 卻得到兩種不同答案


一是說包裝屬商品部分 所以我應寄還包裝 此題才有解 另一說法則相反

無論有無包裝 只要商品本身無價值損害 都應退還商品原價加運費

請問何種說法才是正確呢

另外賣家在給 消保單位的回覆函提到 我以半脅迫方式告知要申訴

但我的申訴留言裡 只說我會循正常管道申訴 請問我可否依據民法184條侵權行為

向他提告呢 畢竟無中生有的事 是損害個人名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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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a avatarMia2016-09-11
打贏訴訟最多還你820元,消保法沒不遵守7天猶豫期的罰則
Joseph avatarJoseph2016-09-15
用超過800元的時間成本請求返還800元的東西,你商品價
值有好幾萬,好幾十萬再想打官司吧
Poppy avatarPoppy2016-09-17
另外主管機關說法不一致的話就去函詢問,公文方式回答
會最謹慎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6-09-21
鑑賞非試用
Delia avatarDelia2016-09-22
打民事訴訟要先交裁判費1000元。
Lily avatarLily2016-09-27
原PO問的內容不同,人家就不一定回答正確的
Agnes avatarAgnes2016-09-28
搞不好原PO的問法,問成了"郵寄的外包裝",被消保誤解
可以自己先去 google ,民法,消保法都有寫
恢復原狀是原價退還的精神,就這麼簡單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6-10-01
包裝不用成本歐??? ^_^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6-10-05
iphone 註冊就不是新機,管你是不是原包裝.....
Mary avatarMary2016-10-05
就算是第二種說法,也要「商品本身無價值損害」才行。你
拿出來用過就是二手機,是沒機會全額退費了。
Eartha avatarEartha2016-10-09
至於民 184 侵權,就更莫名其妙了,
名譽現在 損害在哪裡呢???
更不用講,自己整個過程中,不知道同樣損害對方多少名譽
Sarah avatarSarah2016-10-14
難道覺得,同樣一隻棒子,打在對方叫做理所當然
對方拿起來,打在原PO身上,就叫做重大傷害???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6-10-15
那原PO怎不問,自己告消保,算不算傷害對方名譽呢????
Hedy avatarHedy2016-10-18
在下認為,若以原PO對自己名譽的評價,來衡量對方所受侵害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6-10-23
個人可以認為 符合原PO對於妨礙名譽的認定
Steve avatarSteve2016-10-27
妳願意原價買用過的東西? 不然怎麼會認為沒價值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