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人在單黃線車禍責任問題...急急急 - 法律
By Jessica
at 2010-11-11T00:00
at 2010-11-1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事情發生在10月13日晚上18:50分,天已暗,家父於鄉下單黃線雙車道的馬路上被一台重型機車迎面撞上,送到醫院前已無心跳及脈搏(到院前死亡),肇事者是一名22歲剛退伍的年輕人,據現場目擊證人表示:1.車速約80以上(下坡路段,一般都騎很快,而且家父體格壯碩,約162公分,90公斤以上,居然被撞飛3.4公尺遠),2.完全沒剎車痕跡3.天已黑卻沒開大燈4.車禍發生後肇事者自己先把車牽到路邊才去看我父親傷勢請路人叫救護車(是否有淹滅證據之嫌?).更令人氣憤的是:家父往生後肇事者才來上一次香,就避不見面,三次和解(一次私下,二次調解委員會)都是由她媽出面,毫無悔意及懺悔之心(出事到家父出殯整整18天,肇事者連一通電話,一句道歉都沒有),他媽更誇張,和解的金額條件竟然是:1.強制險的金額讓我們領(廢話,那是政府出的錢又不是你們給的)2.喪葬費他們出(那更是廢話,我爸被你們撞死,難道喪葬費還要我們自己出)....沒了....連家屬撫慰金都沒談(以上是第一次私下來找我們和解的金額),上高雄縣大樹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更絕,他們最高只肯賠190萬(是含強制險160萬,30萬他們出),天阿,家父的喪葬費快花到35萬,那意思說,我爸被她兒子撞死,我還要倒貼5萬,難道世上已無公理,已無社會正義,台灣的人命真的不值錢了嗎?最後結果當然上法院了.我爸及我們家屬當然嚥不下這口氣,我想請教各位專業人士的是:1.家父是穿越單黃線雙車道的馬路時(已走2.3步,快到路中間了)被撞死的(鄉下道路沒有人行道),這種狀況,我們這邊的責任約有幾成?2.我們若不和解,肇事者會有甚麼刑事及民事責任?3.我爸70歲,資源回收中盤商,身體壯的跟一頭牛,我們若要索賠,多少較合理(不含強制險)?請各位法律,道路交通法規專家,幫我們這些有冤無處申,被人吃夠夠的可憐家屬指點迷津,協助一下!!感恩!!
All Comments
By Jacob
at 2010-11-13T08:38
at 2010-11-13T08:38
在回覆前先向車禍受害者致上深深哀痛之意!
事故的處理與雙方路權、肇事責任有絕對相關!!
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家父是穿越單黃線雙車道的馬路時(已走2.3步,快到路中間了)被撞死的(鄉下道路沒有人行道),這種狀況,我們這邊的責任約有幾成?
答:依照你文中所述之事發經過
『家父於鄉下單黃線雙車道的馬路上被一台重型機車迎面撞上
據現場目擊證人表示:1.車速約80以上(下坡路段,一般都騎很快,而且家父體格壯碩,約162公分,90公斤以上,居然被撞飛3.4公尺遠),2.完全沒剎車痕跡3.天已黑卻沒開大燈4.車禍發生後肇事者自己先把車牽到路邊才去看我父親傷勢請路人叫救護車』
雙方肇事責任應為
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涉嫌超速行駛』為肇事主因
我方:『涉嫌穿越道路未注意左右來車』應為肇事次因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也就是說雙方在本次事故中應為與有過失。
後續的相關賠償責任將與肇事責任息息相關!!
筆者將以對方駕駛人為『主要肇事責任』(主要、次要肇事責任一般會以7:3來做判定,但非固定,確實比例得透過民事訴訟由法官來判定為主)來回覆!
2.我們若不和解,肇事者會有甚麼刑事及民事責任?
答:不管和不和解,
對方都會有『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此屬公訴罪,檢察官會主動辦理,並不需要我方提起告訴)
依據『刑法』第276條之規定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有無和解的差別最大會在於是否會以緩刑來處分!
而民事部分則較為單純,
將在下一個問題一併回覆。
3.我爸70歲,資源回收中盤商,身體壯的跟一頭牛,我們若要索賠,多少較合理(不含強制險)?
答:你目前的問題是在於合理賠償的部分!!
回覆之前有幾個觀念要先讓你清楚,
a.我方目前可先申請到強制險的相關賠償,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
強制險的賠償需視為
加害人對被害人家屬損害賠償金額之一,
也就是說,
我方獲得的強制險賠償160萬,
若依照法院的判決,
該金額是應該要從我方總損失金額的部分扣除的!!
b.對方若有投保『第三責任險』的部分,
此保險的精神
並非像一般我們所投保的意外險(一但發生事故就可全額理賠)
而是在補強肇事者之賠償責任扣除強制險賠償不足的部分!!
也就是說,
我方可獲得第三責任險的相關賠償金額的多寡,
需看依法我方得求償的金額計入雙方肇事責任後,
再扣除強制險的賠償後,
剩下的可由對方的第三責任險協助賠償!
舉例如下:
若我方得求償的金額為400萬元,
400萬*70%-強制險的160萬=120萬
對方第三責任險的每一個人的保額為300萬,
我方可獲得的賠償應為120萬,
而非300萬!
p.s 無論如何,
我方求償對象應為對方駕駛人本身,
對方所投保之產險公司僅為輔助的角色!
c.由上可知,
我方得求償金額的部分反而是最重要的!
d.依法在車禍死亡案件中我方得求償之項目大致如下
依照『民法』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父、母、子、女及配偶 }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也就是說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由上可知,
我方可求償之項目如下:
d1.生前急救醫療費用
d2.殯葬費用
d3.扶養費用
d4.爺爺、奶奶、母親以及你的兄弟姐妹的精神賠償
p.s 由於往生即在法律上為喪失人格權,
依法絕對不會有相關勞動損失、營業損失.等等一類。
e.我方可將上述金額加總分別計算後,
再向對方求償對我方較為有利!
若不清楚如何計算,可來信告知。
4.目前建議我方調解之時,
可先依照每一得求償權人精神慰撫金200萬來做評估,
實務上我方可以用100萬為底線,
其他部分之開銷另計!
4.再提供你有關和解的建議,
和解時並無人數上的限制,
但建議人數不宜過多!
否則很容易變成情緒上的宣洩場合,
對和解本身並無幫助。
和解時所有有求償權的人,
都應在場或出具委任書委任一人為代表,
如此一來和解的部分較無爭議!
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點我的名字,來信討論。
By Freda
at 2010-11-11T02:20
at 2010-11-11T02:20
By Bennie
at 2010-11-15T17:46
at 2010-11-15T17:46
在附近有斑馬線穿越道天橋地下道一百公尺範圍內禁止穿越道路
附近100公尺內沒有斑馬線天橋地下道 (鄉下道路沒有人行道)只是雙向車道 行人應注意左右有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通過 應注意而未注意左右有無來車亦有肇事因素
1.行人被撞飛3.4公尺遠,2.完全沒剎車痕跡3.天已黑卻沒開大燈4.車禍發生後肇事者自己先把車牽到路邊才去看我父親傷勢請路人叫救護車(是否有淹滅證據之嫌?)為肇事主要因素
在事發後30日可申請警方初判可以知道誰是肇事主要因素
索賠沒一定的多少比較合理 依我方的身分地位.營業所得減少.家庭負擔撫養親屬等等..
年紀70歲沒薪資所得(但可拿出營業所得證明依所得下去判賠)對方肇事因素在主因以上 有法院判例及保險公司賠償金額在280萬之內(包含強制險理賠)
既然雙方在協調不成不能達成和解 當然在申請警方初判了解肇事因素後再不能達成和解就由法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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