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朋友打電話跟我訴苦,因為我也不懂他說的是不是正確,所以上來請教各位~
朋友的姊姊大概在幾年前買房子,朋友幫忙做了保人。後來他姐姐因為繳不出房貸,
房子讓法院給拍賣了。當初房貸金額是250萬,房子拍賣是275萬,朋友想說應該沒有
自己的事情了。沒想到銀行上禮拜又通知說要朋友付出差額XX萬。
朋友詢問下才知道,之前他姊姊因為有積欠卡債,所以房子也早被其他銀行假扣押。
房子的拍賣金額由各銀行瓜分後,尚積欠XX萬,要我朋友負責償還。
我朋友目前的主張是,他只是他姊房貸的保人,銀行是否有權瓜分拍賣所得後,又
再向他求償?
又...這是我朋友自己查的,他說銀行法在90年重新規定,若房子金額高於貸款金額
則於簽訂契約時可不需保人,而當初他姐姐是在90年之後簽訂契約的,銀行卻強制要她
提供保人,是不是可以藉此主張他的保人身分不成立?
麻煩大家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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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姊姊大概在幾年前買房子,朋友幫忙做了保人。後來他姐姐因為繳不出房貸,
房子讓法院給拍賣了。當初房貸金額是250萬,房子拍賣是275萬,朋友想說應該沒有
自己的事情了。沒想到銀行上禮拜又通知說要朋友付出差額XX萬。
朋友詢問下才知道,之前他姊姊因為有積欠卡債,所以房子也早被其他銀行假扣押。
房子的拍賣金額由各銀行瓜分後,尚積欠XX萬,要我朋友負責償還。
我朋友目前的主張是,他只是他姊房貸的保人,銀行是否有權瓜分拍賣所得後,又
再向他求償?
又...這是我朋友自己查的,他說銀行法在90年重新規定,若房子金額高於貸款金額
則於簽訂契約時可不需保人,而當初他姐姐是在90年之後簽訂契約的,銀行卻強制要她
提供保人,是不是可以藉此主張他的保人身分不成立?
麻煩大家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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