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起的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法院不開庭,債務人收到後 20 天內沒有異議就成為執行名義;10 萬元以下的金錢請求適用小額程序,裁判費 1,000 元,可以用表格化訴狀。之後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費每百元 7 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