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or緊急避難(搶銀行案) - 法律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10-03-0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案例]
甲威脅乙,若不搶銀行即殺其妻小.乙無奈強劫.卻遭行員丙頑強抵抗,行員丙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D04509506/o/1610030403...
HELP ME, PLEASE....
Update:
我的直覺也是應該主張正當防衛,但是就有見解認為乙為無辜者,所以丙應主張緊急避難,而乙為危難的來源,所以屬於防衛型緊急避難,而丙所保護的銀行財產法益並無法大過於甲身體的保護利益,所以只能構成 [ 避難過當 ] ,而丙成立造成對甲的傷害罪.
我覺得這樣的說法有違一般人的法理感情.需要法律達人來補充..
Update 2:
水,我同意你的觀點!

All Comments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10-03-05T13:23
對緊急避難的行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一、否定說 ; 丙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甲得對丙主張緊急避難)
丙雖然不能對乙主張正當防衛,但是丙仍能對乙主張緊急避難,在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下,丙依然能自力救濟,其須保護的權益並不會因此減損,因此不會因為丙不能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而有損失。
二、肯定說 : 丙得主張正當防衛 (甲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不能因甲被脅迫犯罪的行為阻卻違法性,導致丙或其他人權利被侵害時,喪失正當防衛的權利,有權益保護不足的疑慮,所以甲被脅迫犯罪的行為,不得阻卻違法,仍為不法行為,甲僅能依無期待可能性阻卻罪責,丙對於不法行為,當然能主張正當防衛保護權利。
三、結論
當然是採否定說啊,丙不准主張正當防衛,如果我們允許丙主張正當防衛,不就是另外宣告刑法第24條所稱的『危難』不包括人的行為造成,只能是自然災害,例如甲常喝酒,酒醉後常亂打人,眾所皆知,ㄧ日甲又喝醉,常被海扁的妻兒獲知,將甲反鎖於房間,其妻兒是否得主張以侵害甲的自由權而避免自己生命或身體的緊急危難 ? 若你肯定題目中丙行員的正當防衛權,那麼就是否定乙的緊急避難權,亦間接否認甲脅迫乙的行為是刑法24條所稱的『危難』,那麼酒醉的人,酒後行為又怎麼能稱的上是刑法24條的『危難』呢,所以其妻兒反鎖甲的行為,不能主張緊急避難,這樣合理嗎,合乎人之常情嗎?
我們之所以認為丙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很奇怪,是認為丙行員被剝奪自救權利,但是實際上給予丙緊急避難的權利就足夠保障了,若肯定丙的正當防衛權利,會造成緊急避難的適用範圍大幅縮減,才真正會導致權利保護真空狀態,得不償失。
2010-03-04 17:22:28 補充:
ㄧ及二的標題 ( ) 內的甲應為乙.....在此更正
2010-03-04 17:25:11 補充:
神界天奇
新年快樂 ^^~
2010-03-04 17:43:28 補充:
最後....丙對乙主張緊急避難,乙亦對丙主張緊急避難,兩個都屬放任行為,基本上誰搶贏就誰的,兩個人行為都不得超過法益權衡的標準,雙方立場一樣,侵害身體或自由避免與其相當的財產陷於危難,並非全然避難過度。
2010-03-05 12:39:42 補充:
= =...........
問題不是在這裡,問題是若承認丙的正當防衛,那刑法24條的危難要怎麼解釋,還包不包含『不法行為』的造成的危難,還包不包含『人』的行為造成的危難,一切都將陷入模糊地帶,各說各話的地步,乙為避免其妻兒生命或身體陷入的危難,以『強盜罪』的構成要件攻擊銀行的財產權,一樣合乎緊急避難的要件。
2010-03-05 12:53:17 補充:
水juice 所提到的不得已,是包括『必要性』及『法益權衡』,只要是能將危難的不利益轉嫁他人的方法,就合乎必要性的要件,且乙妻兒的生命確陷入危難之中,報警處理,或聽從甲的脅迫,都是有效達成避免危難的目地,何來無不得已的說法,且乙所攻擊的財產權,與其欲保護的生命權相比較,明顯較低,完全合乎法益權衡理,於此情況,為何不得承認乙的緊急避難權?
2010-03-05 13:06:24 補充:
若乙避難行為中,超越法益權衡,以攻擊丙的生命,侵害銀行的財產權,那時乙的避難行為,以非一般而是避難過當,對於避難過當的行為,當然可以承認丙的正當防衛權,乙超越緊急避難的行為,依然是犯罪行為,合乎正當防衛正對不正的原則。
2010-03-05 13:20:08 補充:
『乙搶銀行有任何的不得已』,這句話才真的是不解人情事故吧,乙與妻兒的關係,身分,親密依賴的程度,都是足以觸發乙聽從甲脅迫的原因,所以我一開始就說,取決你對刑法24條中『危難』的範圍,顯然水juice 君認為乙並沒有遭受危難,那麼又該如何解釋『乙不從甲的脅迫,乙妻兒有被甲殺死的疑慮呢?』,如果一開始就承認丙的正當防衛權,就會立刻形成刑法24條適用上的疑慮,兩害相權取其輕,當然是承認乙的緊急避難權,對社會損失較少。
2010-03-05 13:28:08 補充:
『丙只要知道客觀有不法情狀發生 就可以發動正當防衛』,所以才要去探討乙的行為是不是緊急避難行為,如果是,那麼客觀上根本沒不法行為,丙如何成立正當防衛,其實丙緊急避難就夠保障銀行的權益了,將乙的避難行為在轉嫁回乙身上就好了。
2010-03-05 13:55:16 補充:
我提出一個相似的題目,你可以參考看看。
某A工廠,被歹徒甲裝置遙控炸彈一枚,甲致電威脅該工廠廠長乙,若乙不於30分鐘內匯款五百萬元到指定帳戶,將讓該工廠灰飛煙滅,乙立刻報警,並指示廠員尋找甲設置的炸彈,10分鐘後終於找到炸彈,精通儀器電路的廠員丙,自認可拆解炸彈,乙便讓丙拆解,拆解到一半,丙向乙表明,需要B機體電板阻絕炸彈遙控裝置,乙知隔壁C工廠有B機體電路版,立刻到C工廠希望取得該B板,C工廠廠長丁不肯,乙不管丁的意願,搶走該B板,丁頑強抵抗。
試問 : 乙得否主張緊急避難?
2010-03-05 16:33:29 補充:
捷徑刑法論,甘添貴、謝庭晃合著,P.172。
刑法通論第十版(上篇),林山田著,P.351。
這兩本書都肯定被受威脅者,能衡量法益侵害的的程度,以及危難侵害的利益,承認被威脅者能行使緊急避難權,相信應該有更多學者肯定,這問題已經超出一般法學方法論理的範圍,而進入立法政策考量,我目前大二,下學期了,我的刑總老師的觀點,認為乙不能主張緊急避難,但肯定乙的超法規阻卻為法事由, 算是間接否定丙行員的正當防衛權。
2010-03-08 07:51:22 補充:
= = ......
無奈,不得已...,看來你可能真的不了解緊急避難的要件,主觀有為自己會他人權利避免危難的意思,客觀有緊急的危難,行為人出於不得已而行為,不得已的成立要件就是比例原則,比例原則由『必要性』、『適當性』、『均衡性』三者所構成,唯一將這種抽象原則明文化的是『行政程序法第7條』,你可以參考看看。
2010-03-08 08:16:03 補充:
危難,並非正當防衛的『現在不法侵害』等價齊觀,危難是指客觀上法益陷入危難就足夠了,緊急是指將來即刻發生,並非一定要迫於眼前的危難,乙唯一有效達成避免妻兒生命或身體的手段,就是聽從甲的脅迫,至於乙有沒有『其它』更有效且更低成本的手段達成同一目的呢 ? 答案很明顯的是沒有,這樣還不合乎『不得已』嗎,那水juice一定有除了聽從甲脅迫以外『更有效避免乙妻兒生命的方法吧』,不仿提出來參考看看。
2010-03-08 08:22:43 補充:
『甲為與乙有相當支配關係的間接正犯,那丙之行為所抵抗的 也非合法之行為』 ,間接正犯....被利用人不代表是『不法行為』,丙的對抗對象是乙,僅能主張緊急避難,對甲才能主張正當防衛,因為丙是侵害乙的『身體』或『自由』避免銀行財產的危難,而不是侵害甲的『身體』或『自由』.........這是不同的事情,很輕易的分辨出來。
2010-03-08 10:18:45 補充:
最後,如果你認為乙因不合乎不得已的要件,不能主張緊急避難,應該要把法律上的理由說出來,而不是一句『無奈』來搪塞,其實說真的,『無奈』只是個人感情的表示,與法律上的意思不同,沒有法律效果的,『不得已』是客觀的情狀,跟主觀沒有關係。
2010-03-08 14:31:44 補充:
神界天奇 大大 , 我懂你要問什麼
違法性與罪責的不同 , 刑法第24條第1項是阻卻違法事由,第2項是減免罪責事由,未滿14歲犯罪的殺人行為,由18條規定是阻卻罪責事由,但是緊急避難行為,並沒有阻卻罪責事由,僅有減免罪責事由。
2010-03-08 14:37:34 補充:
所以乙的『行為』是阻卻違法事由,且缺違法性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不符合刑法『不法行為』的定義,所以乙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至於刑法24條第1項所稱不處罰,有學者建議改為不具『違法性』,那位學者是小山田,如果我們認為乙的緊急避難行為對丙而言,還是不法行為,那整個『錯誤理論』都要改寫了。
2010-03-08 14:50:30 補充:
水juice 君
我一直有提出法律上的邏輯來,從必要性,法益權衡(適當性、均衡性),來評價乙的行為,而非一直分析乙的主觀,你想我正面去肯定乙的『不得已』是不可能的,法律上的要件,僅符合就好了,而不是去假設乙不聽甲脅迫而行為,妻兒也可能沒有緊急危難,而要判斷一般被綁架的人,有沒有生命或身體上的緊急危難,在跟你講下去,真的會不知所云......我如果讀得很生硬,那麼我會跟你一樣採『丙只要認識客觀上有不法情狀』,那整個錯誤理論就要改寫了
2010-03-08 14:58:34 補充:
水juice 君
如果你認為乙的行為並非不得已,那麼你要先否定『被綁架的妻小,有緊急危難』,或肯定『被綁架的妻小,有危難,但不緊急』,不然是肯定『乙除聽從甲脅迫外,亦有其他更有效的方法』,演釋法,把所有可能列出來,這裡面一定有一個是你支持的理由,請說出來,在用法律邏輯跟我說為什麼,不然我們根本是雞同鴨講......
2010-03-08 22:14:07 補充:
水juice 君
我懂你的顧慮,但是『認定事實』是適用『法律邏輯』的先決條件,我們要先從『客觀事實認定』,我們總不能一直對事實進行假設,假設甲不會殺乙妻小,假設乙妻小已經脫離甲實力支配,假設東,假設西,那樣的話,這題目寫三天三夜都寫不完,題目給我什麼,我就認定這是事實,並不代表我只會讀死書,這題目,我刑總老師在課堂就提過,當時我可是大立肯定丙得主張正當防衛。
2010-03-08 22:30:41 補充:
神界天奇 大大
的確,你說得是,依共犯限制從屬性而言,甲不成立教唆罪,因為他直接成立正犯,正犯類型中有一個為『間接正犯』,間接正犯的定義是這樣的 :利用他人如同道具之地位,乙實現自己犯罪目的。
被利用人,也就是題目中的乙,其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均非評價甲是否為正犯的標準,我提出典型的題目給你參考。
2010-03-09 13:09:19 補充:
甲以拘禁乙的故意,向檢察官丙為不實證據誣告乙犯罪,丙依甲提供的證據確信乙犯有重罪,依職權收押乙,丙收押乙的行為是『依法令、阻卻為法事由』,但甲利用丙達成拘禁乙的犯罪目的,成立間接正犯,被利用人的行為並非一定是不法的行為。
2010-03-09 13:13:37 補充:
舉輕以明重,在被利用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都成立間接正犯,那在被利用人知情的情況下,當然更應該成立間接正犯,在說,甲不符合教唆罪的主觀要件。
2010-03-09 15:32:10 補充:
『那今天甲對丙不爽,威脅乙妻小,叫乙殺丙,乙因緊急避難而使「乙殺丙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 =.....你應該冷靜一下,你這例子破綻太大,生命跟生命並不合乎法益權衡的要件,乙僅能依無期待可能性阻卻責任,並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2010-03-09 23:10:24 補充:
我們辯到這裡,你應該很清楚的發現,我一開始提出的『肯定說』與『否定說』,最根本得理由就是『人民對法的感情』,所以你採肯定說,我不能說你有錯,但是你採肯定說的同時,也承認乙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這兩種不同說法,答題時要看老師的態度了。
還有,謝謝你點醒我『觀念很死』,這真的是我的一大缺點。
2010-03-09 23:20:39 補充:
『對於正當防衛來說 緊急避難在適用上嚴格的多』
你這句話錯了,這兩個沒辦法分辨適用難度,一個對正,一個對不正,正當防衛沒有嚴格的法益權衡,緊急避難卻有,正當防衛是對迫於眼前的侵害,緊急避難卻是對即將發生的危難,正當防衛也能與緊急避難共存適用,總之,這是一組重疊的保護網。
2010-03-10 14:03:15 補充:
= =....
例如,甲要殺乙,埋伏乙家,乙事前得之,繞道背後制伏乙,請問甲主張緊急避難,還是正當防衛? 乙尚未著手於殺人罪構成要件,甲提前攻擊之,應適用緊急避難。
例外,甲未知乙計謀,照常回家,乙果真動手殺之,兩人扭打中,甲為保護自己,撿起地上木棍重擊乙頭部,乙即刻身亡,請問甲主張緊急避難還是正當防衛,若主張緊急避難,則法益權衡要件不符,若主張正當防衛,則無嚴格法益權衡的必要。
因此,緊急避難僅是能提早著手前主張,但是避難手段比正當防衛嚴格多了,正當防衛是著手後主張,但是防衛手段必緊急避難寬鬆多了,你要怎麼比較?
在說主張哪一個對當事人有利,就主張哪一個吧。
2010-03-10 21:26:42 補充:
= =
是你說正當防衛的要件比緊急避難嚴格,我只是提出兩者優劣,看不出來緊急避難的要件有比正當防衛寬鬆到哪裡去,點就在這裡,並不是緊急避難能對抗非不法行為就表示它得要件比正當防衛寬鬆。
2010-03-10 21:33:49 補充:
『對於正當防衛來說 緊急避難在適用上嚴格的多』
這句話是你說的吧,請問你的評定標準在哪裡? 何以緊急避難的適用比正當防衛嚴格多,哪理嚴格? 兩者根本是不同的立法目的,何以能相比較,在說它當初設立的目的就不是拿來比較。
2010-03-10 21:42:22 補充:
『當然是丙有主觀認為不法的客觀情狀就足以展開防衛權』
這句話也是你說的,那我當你是否定整個刑法的錯物論, 每本書都說行為人主觀上認識的事實,跟客觀上認識的事實不相符,是不構成正當防衛,此為學理上的錯誤論,那麼以後是不是僅要行為人主觀認為有不法的客觀情狀就足以展開防衛權.......( 該翻書了吧)
2010-03-10 21:47:47 補充:
神界天奇 大大
你的觀念我收下了,受教了,丙到底能否主張正當防衛,學說也有不同,只是兩說都要顧到,挺麻煩的 @()@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10-03-07T13:46
完全..不需要 想那麼多
丙只要知道客觀有不法情狀發生 就可以發動正當防衛
不需要瞭解乙的苦衷
如果真的需要去瞭解
那要發動防衛或避難權的人 早就在思考需要具備防衛意思 或是避難意思才阻卻違法的時候就被宰了
2010-03-05 09:27:14 補充:
而且題目中一點都沒有表現出乙搶銀行有任何的不得已
2010-03-07 19:11:23 補充:
我大概瞭解瘋大為何不瞭解我說的不得已
我出發點的大前提是
題中 因為客觀情狀只有威脅
惟不見乙如何無奈 模糊了不得已行為的鑑別度
無奈=不得已 ? 恐怕是有疑義的
且撇開乙之行為適法性
若真為不得已
甲為與乙有相當支配關係的間接正犯
那丙之行為所抵抗的 也非合法之行為
2010-03-08 11:10:18 補充:
我很無奈的是...
你似乎先入為主的就直接想像為乙出於危難的不得已
是因為老婆孩子都因為落入他人手中 而威脅其生命
客觀如此模糊 僅用無奈帶過 我不理解你的客觀不得已從何而來?
你把行為人主觀分析過頭了
再者 我沒說間接正犯的被利用人一定是犯罪
不過若是真成立乙主張因為受脅迫保護妻小 對於銀行的不得已侵害行為適法
僅只有邏輯上是緊急避難
卻無客觀上實質意義
為甚麼你才大二可以把法律讀的這麼硬呢...
2010-03-08 18:20:33 補充:
瘋大
看了你的回答我真的有點認為我們是雞同鴨講...
若撇開客觀要素 有爭議的全拿掉
題目僅剩 乙出於不得已ㄉ行為對丙主張緊急避難
答案我可以確定丙的主張就是緊急避難
如同你要求的符合法理邏輯
但如同我上述 這僅只有邏輯上的意義
抱歉 表達的不好
我並非覺得你讀書讀得很硬 或是死讀書
我是認為你觀念很硬
2010-03-09 22:50:56 補充:
如果你的客觀事實認定是直接審略太多的客觀可能
而轉換直接去審慮法律的邏輯
那這邏輯極有可能有相當大的疑義 甚至大大違反了一般人的法感情
猶如 執行上司合法死刑命令的劊子手
以及 執行上司非法命令的不知情部屬
這題的 受非法羈束而明知非法的非法行為(前提是承認緊急避難的話)
因為前不合法的指使行為 竟然變成合法的後行為?
若真要從邏輯上來看
我不認為要把甲乙給拆開
而是甲之配著乙的犯罪行為 也是丙的防衛權標的
2010-03-09 23:12:49 補充:
而根據題目做簡單的探討
以及排除客觀的瑕疵
當然是丙有主觀認為不法的客觀情狀就足以展開防衛權
對於正當防衛來說 緊急避難在適用上嚴格的多
而瘋大你說的題目 可能在第一階就阻卻構成要件了
2010-03-10 10:26:21 補充:
就是因為對於適法行為的防衛
才更嚴格於避難的審查要件
我不懂你反駁的點在哪裡
2010-03-10 19:37:10 補充:
婀 不是的 那邊的敘述是 如果題目只剩下法律邏輯敘述
那麼對於 緊急避難可行使緊急避難的邏輯觀念 是毋庸置疑的
2010-03-10 19:40:26 補充:
另外 to 瘋大...
你這人也太妙
連自己在敘述後段都在比較嚴格跟寬鬆
所以恕我找不到你的點在哪裡...
2010-03-11 09:47:05 補充:
你誤解了我說得那句話
『對於正當防衛來說 緊急避難在適用上嚴格的多』
看不出來我是說緊急避難比較嚴格嗎?
『當然是丙有主觀認為不法的客觀情狀就足以展開防衛權』
若是只有主觀防衛意思
卻沒有實質客觀必須的防衛情狀還是可能成立誤想防衛
這依舊是錯誤論的一環我並沒有否認他
只是對於防衛權可能過度被濫用
實務上亦承認主觀上錯誤頂多阻卻故意
莫非你沒學過誤想防衛?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0-03-06T13:36
這題 是正當防衛。
大大 是法律學生嗎?
2010-03-04 16:19:21 補充:
因為 大大不是法系生,所以聖天不作深論啦!
聖天 舉3例子,讓大大思考一下「犯意」與「犯行」的不同!
例一:甲想「傷害」(犯意)乙,可是甲拿槍(犯行)瞄準乙,
不小心打死乙。
請問:甲構成傷害致死?還是殺人既遂罪?
例二:甲想「傷害」(犯意)乙,可是甲拿刀(犯行)揮向乙,
不小心砍死乙。
請問:甲構成傷害致死?還是殺人既遂罪?
例三:甲想「傷害」(犯意)乙,可是甲拿炸彈(犯行)丟向乙,
不小心詐死乙。
請問:甲構成傷害致死?還是殺人既遂罪?
這三答案是一樣的。
「犯意」與「犯行」還有分主、客觀的角度,學說一堆,
聖天實在懶得去長篇大論惹!
如果大大可以分得開,那這題就不需聖天多論惹!
2010-03-04 16:19:29 補充:
還有大大說的「那個見解」是錯誤的,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要件是不一樣的。
聖天等等要下班去繳錢,等比較有空再來PP,
或者 有其他人已經有正確解說,那聖天也省事多啦!
先P到這!
2010-03-05 16:00:07 補充:
瘋 .新年快樂~qq..看過你的 大論... 你的「甲乙關係 擴張到 乙丙關係 的連結論 」.........(@__@)聖天整個傻眼 你大幾啦?你的刑法總則是「哪一個學者」的書? 聖天決定先去 翻你讀的刑法總則書,再來回答這題! 哇靠!雖然刑法總則被當過~可是23、24要件論,聖天還是有學到ㄝ! 怎麼跟你所論 差異如此大啊! (翻書翻書)
2010-03-08 14:17:58 補充:
聖天要抽空才去粉遠的書局去找你的書,
在此之前,聖天丟二個問題給你去思考:
(犯意與犯行之區別)
第一:
刑法18第1項,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例題:未滿14歲之甲持刀砍死3個同學。
請思考並選擇:(粉重要喔!先去泡杯牛奶~再好好思考一下啊!)
(一)因為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所以甲之「殺人行為」是合法、正當的。
(二)甲之殺人行為仍然是犯罪行為,只是因其未滿14歲之人,其「處罰方式」不依刑法規定去處置罷了。
2010-03-08 14:18:07 補充:
第二:
刑法24緊急避難之不罰。
跟第一問題思考一樣:
(一)乙被脅迫而搶銀行之「行為」,乃因其妻小生命遭挾,而為不得已之行為,依緊急避難規定不罰,所以其犯罪行為是正當、合法的。
(二)乙被脅迫而搶銀行之「行為」乃構成犯罪行為,但其動機乃因其妻小生命遭挾,而為不得已之行為,依緊急避難規定,不依刑法規定處罰罷了。
不要不泡牛奶就思考喔~
2010-03-08 15:59:21 補充:
聖天再插一腿好惹!
你說「乙的『行為』是阻卻違法事由,且缺違法性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不符合刑法『不法行為』的定義,所以乙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
如果 乙的搶劫行為不是犯罪行為,
那 甲不成立教唆搶劫罪或搶劫罪之間接正犯了啊!
那今天甲對丙不爽,威脅乙妻小,叫乙殺丙,
乙因緊急避難而使「乙殺丙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所以甲爽到了,甲只犯刑法304、305就免除了刑法271重罪!
(>___<)瘋大 這次泡牛奶+吃西瓜 好好思考一下「阻卻違法論的弊端」
當年「阻卻責任、阻卻違法、阻卻罪責」..聖天也是搞很久~
聖天要回家找找看…83年大學筆記還在不在~
(謎之聲:找到~就有鬼惹!)
2010-03-10 16:45:34 補充:
To 瘋大,聖天花問一下:
(本來再打法院的訴狀,打到一半還是忍不住想花問)
1、換言之,你的法感是不是~~
乙之搶劫行為,不是犯罪行為,所以不是不法之侵害,
所以~丙 對於 「不是犯罪行為之乙」 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但是~甲 對於 「不是犯罪行為之乙」 卻要負起刑法上責任(間接正犯)。
這是聖天從你所論所推出你的法律邏輯如上,是這樣嗎?
2010-03-10 16:45:53 補充:
2、你那個誣告例子,應該是你自己想的吧!
你應該還沒學到誣告罪吧,
刑169、170,誣告本身就含有偽變造證據之行為,以及使人受到刑事處分(被關)的意圖,所以就算法官真的關了,這本來就是誣告罪(7年以下重罪)所涵蓋,不會另外成立私行拘禁罪(302,5年以下)的。
就好像殺人罪,殺人意圖本身就涵蓋傷害罪、毀損他人衣物罪,
實務上,只會判一個殺人罪,不會又判傷害、砍破衣服、砍破家具。
因為要殺一個人,難道要先脫掉他的衣服,搬空場地嗎?
誣告(含偽證)、殺人及傷害(含毀損)、擄人勒贖(含拘禁)等等,也是相同意思的。
2010-03-10 16:46:20 補充:
3、瘋大 你在032有提到~~
「舉輕以明重,在被利用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都成立間接正犯,那在被利用人知情的情況下,當然更應該成立間接正犯」
你的法感是~~
間接正犯利用「知情之人」從事犯罪,也稱為「xxx罪的間接正犯」喔!
奇怪~~聖天讀的間接正犯要件…跟你不一樣咧!
2010-03-10 16:46:37 補充:
聖天把自我法感羅列如下,可以幫問老師,看看有沒有正確或更好的區分法咧:
【間接正犯】
1、利用者與被利用者「無」犯意之聯絡。
2、利用者無參與實施犯罪行為。
3、利用者對被利用者之犯意為誘騙或誤導行為,被利用者並無犯意。
4、被利用者處於「不」知情狀態下而實施犯罪行為。
5、例如:甲假裝腳痛,向乙謊稱,一堆腳踏車群中無上鎖之他人腳踏車是自己所有,請乙幫牽出。
2010-03-10 16:46:55 補充:
【教唆犯】
1、利用者與被利用者「有」犯意之聯絡。(共犯意圖)
2、利用者無參與實施犯罪行為。
3、利用者對被利用者之犯意為加工行為(引發犯意或煽動犯意),被利用者有犯意。
4、被利用者處於知情狀態下而實施犯罪行為。
5、利用者對被利用者之行為無法支配。
6、例如:甲教唆無犯意或犯意不決之乙竊盜公款,
【正犯後之正犯】(近期學說)
1、利用者與被利用者「有」犯意之聯絡。(共犯意圖)
2、利用者無參與實施犯罪行為。
3、利用者對被利用者之犯意為加工行為(引發犯意或煽動犯意),被利用者有犯意。
4、被利用者處於知情狀態下而實施犯罪行為。
5、利用者對被利用者之行為有「高度」支配。
6、例如:幫派大哥叫小弟去殺人或鬧事。
2010-03-10 16:47:28 補充:
4、你在039的例子,甲乙有顛倒啦!
還有,緊急避難的要件,是客觀上發生危害到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急迫且重大之危難情事,行為人無其他適當選擇之餘地,只能在不得已之情況下所採取之犯罪行為。
乙已於事前得知,真有「不得已」而只能採取繞道制伏,而不能事先報警或繞道回家、或找多數朋友一起回家而免除危害嗎?(@__@)
緊急避難要件於適用上,是很嚴ㄉ啦!
光審查「客觀上必須存在緊急且重大危難之情事而不得已之舉」,就超大爭議了!
2010-03-10 16:47:39 補充:
這邊特別說明,在聖天法論之下:
刑法18到24都是犯罪行為,因故而阻卻其「罪責」。
因為,如果行為人所採取之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就不必適用到刑24來阻卻罪責。
也不因刑法之「不罰」,就認定該犯罪行為之合法性!
跟你法感不同~~
2010-03-10 16:48:06 補充:
To 水 君
你在028說「答案我可以確定丙的主張就是緊急避難」
你意思是說 丙抵抗乙搶劫之行為,是緊急避難喔!
奇怪! 你不是也主張 正當防衛 嗎?
聖天到現在還是認為「丙」是正當防衛咧!
(捍衛 丙之正當防衛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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