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種狀況可否請求公司資遣?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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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網友好
因公司近期遭逢巨變
因此目前上級是要求職員要到另一個廠區上班(距離原廠區約20公里)
雖公司有提供交通車
但是要求職員提早50分鐘到達原廠區搭車
但乘車的這段期間,看起來並不列入上班時間

因原本上班時間就比其他公司早(07:40),
現在又需額外再提早50分鐘至公司搭車,這樣大約每天要06:30就得出門,
實在是不堪負荷
因此萌生了想要想要另謀他就的念頭
想請問各位法律專業的網友,
這種非自願而被調離原工作地區的狀況,若想離職是否可以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呢?
以上,麻煩各位幫忙解惑了
感激不盡!
(因手機排版,若閱讀有困難還請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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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dy avatarAndy2018-05-06
直接打電話問桃園市勞動局啦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8-05-08
可申請這個 但剩下問勞動局
Oscar avatarOscar2018-05-13
「遷廠即為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事由之一...仍屬非自
願離職」
Steve avatarSteve2018-05-18
這算是遷廠???
Hedwig avatarHedwig2018-05-23
試試看 目前多半是用30km當認定 但是實際上已經影響到
家庭生活的狀況下 當然就早點跟公司人資表達你的想法
Susan avatarSusan2018-05-26
人資拒絕就問當地勞政單位囉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8-05-30
找勞工局主訴那50分鐘要算加班費不然請資遣妳
記得加班費要來回兩趟都算入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8-06-01
我知道妳目標是資遣 先提加班費理由是 公司在風頭上
給妳就要每個人都給 本來就很大可能願意直接資遣妳
George avatarGeorge2018-06-06
所以先提出"看似比較合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