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2-11條問題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想用理解的方式去記法條,但遇到一些無法理解地方,請各位大大解惑

第2條第1項:何謂公務所?只要是辦理國家事務的算是嗎?
例如:警察局、里長辦公室?界定範圍是否有所限制?

第2條第2項:其他得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不了解…

第3條第1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
前者是指動產,後者是指不動產嗎?

第3條第2項: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債權,
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
1. 不太懂得整句話意思
2. 前者財產是動產?後者標的是不動產?
3. 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請問這句話的用意?在強調什麼?


第4條:所提及的財產可涵括動產跟不動產嗎?

第5條:現役軍人的公務所是軍營嗎?

第6條: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 (此人是指老闆嗎?),
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
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例如:我向x牌汽車公車(主營業所在台北)的台中分部購買一部汽車,事後發生糾紛,屬
於台中法院管轄囉?
如兩造都是商人、法人也可類推適用嗎?

第9條:公司或其他團體(?指的是什麼呢?)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
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
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煮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他債權人或社員,
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1. 不太懂得這整句話意思,可否大大們舉例呢?
2. 社員資格爭訟?
3. 團體職員?

第11條: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1. 不太懂得這整句話意思,可否大大們舉例呢?


--

All Comments

Tracy avatarTracy2018-11-17
我推薦你先去翻翻這一套書:
http://m.sanmin.com.tw/Product/index/005985633
Joseph avatarJoseph2018-11-19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8-11-22
你應該先了解民法部分,特別是總則編,然後再來看民訴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8-11-23
吳明軒,他會想哭
Belly avatarBelly2018-11-26
樓上何以如斯預言? 話說吳先生的書之封面看來很古典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8-11-26
他的民訴課本特點是? 他的民訴書與邱和姜的差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