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已付價金但未辦理過戶,20年ꬠ… - 法律
By Audriana
at 2009-11-01T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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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lowonetwo (In 台中 > <)》之銘言:
: 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给付價金100W元,但未過戶,經20年後,
: 乙之土地由其獨子丙繼承,期間甲均未曾請求過戶,問:
: 丙可否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過戶予甲?
甲與乙雖成立土地買賣契約,惟於十五年內遲未辦理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俟丙為乙之繼承人,於乙死亡辦妥繼承登記後,
依法仍須繼承乙之義務。
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乃係基於債權而發生,應有消滅
時效規定之適用,覈與大法官釋字第一O七號及第一六四號解
釋本旨無涉。故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丙對甲取得時效抗辯權。
--
參照:最高法院52台上1925判決、69台上1165判決、88台上1194判決
最高法院69年第四次民庭決議理由
謝副院長民法物權論(上冊),第二篇 第二章 所有權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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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给付價金100W元,但未過戶,經20年後,
: 乙之土地由其獨子丙繼承,期間甲均未曾請求過戶,問:
: 丙可否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過戶予甲?
甲與乙雖成立土地買賣契約,惟於十五年內遲未辦理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俟丙為乙之繼承人,於乙死亡辦妥繼承登記後,
依法仍須繼承乙之義務。
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乃係基於債權而發生,應有消滅
時效規定之適用,覈與大法官釋字第一O七號及第一六四號解
釋本旨無涉。故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丙對甲取得時效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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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最高法院52台上1925判決、69台上1165判決、88台上1194判決
最高法院69年第四次民庭決議理由
謝副院長民法物權論(上冊),第二篇 第二章 所有權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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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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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1-05T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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