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已付價金但未辦理過戶,20年ꬠ…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lowonetwo (In 台中 > <)》之銘言:
: 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给付價金100W元,但未過戶,經20年後,
: 乙之土地由其獨子丙繼承,期間甲均未曾請求過戶,問:

: 丙可否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過戶予甲?

 甲與乙雖成立土地買賣契約,惟於十五年內遲未辦理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俟丙為乙之繼承人,於乙死亡辦妥繼承登記後,

依法仍須繼承乙之義務。


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乃係基於債權而發生,應有消滅

時效規定之適用,覈與大法官釋字第一O七號及第一六四號解

釋本旨無涉。故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丙對甲取得時效抗辯權。

--

參照:最高法院52台上1925判決、69台上1165判決、88台上1194判決

最高法院69年第四次民庭決議理由

謝副院長民法物權論(上冊),第二篇 第二章 所有權 部分

--

All Comments

Kristin avatarKristin2009-11-01
謝謝解答!!^^ 我消化一下XDD
Hazel avatarHazel2009-11-05
謝謝,A的答案我懂了~
Quanna avatarQuanna2009-11-09
請問~關於BC的答案,應如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