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房子只要換新房客,一律要收一千 … - 法律

By Quanna
at 2011-09-29T13:14
at 2011-09-29T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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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件事的後續就是...
我硬不繳,於是就出現在半年寄送收支明細的通知信內,
雖然無痛無癢,也沒催討,但出現在通知信中列為『呆帳』也怪怪的!
於是我上了嘉義縣政府網站留言,把這問題向他們請教,
恩!等了約十天,回了信給我,但講的不清不楚,
不知道是我國文能力太差,還是對方太高深了,
似乎沒給我一個『明確』的答案(還是給了,只是我看不懂?)
所以想請大家幫我解讀一下!
====
台端詢及公寓大廈管理費疑義乙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
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
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
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因此,有關公寓大廈管理費之計算方式乙節
,依前揭規定,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
擔之。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以落實社區自治精神。
嘉義縣政府 敬上
====
最後一句: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以落實社區自治精神。
好像是告訴我,管委會有規定通過的費用,我就得尊守支付,
因為是社區自治,所以不用管是否合理合法?是這樣解讀嗎?
但法規的條文提到: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我對第一段話的解讀是 出租房子應該無修繕費問題。所以沒有歸責吧?
第二段話的解讀是,若有歸責,基本是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自行負擔,
但這費用若會議另有規定,就依另外規定辦理!
我個人理解是,我出租房子,既無歸責於我的修繕費,所以也不能跟我
收取額外的費用吧?!
縣政府的回信跟法規內容湊不起來,
我想請教大家的意見,謝謝!
※ 引述《jqkboy (JQK / 新竹)》之銘言:
: 大家好,第一次PO文,因為遇到極度不爽的事情,
: 而且Google半天都沒有人討論,所以求助大家!謝謝!
: 我有一間兩房的房子,目前出租給一對大學博士夫婦,
: 合約到今年七月,但他們有事得提早搬離,
: 而他的同學(也是一對大學博士夫婦)很喜歡這間房子,
: 主動告知我想承接租約,於是我抽空回去跟他簽新的合約。
: 鄉下地方,房租只要四千元,我很高興馬上就有人承接了,
: 省事不少!
: 但管理員知道我要換新房客,居然告訴我說,
: "只要有新房客入住,一律要繳交一千元給管委會",
: 真是見鬼了!第一次聽到這麼扯的事,
: 我知道之前的規定是:
: 透過管理員帶看而出租者,要給管委會一千元。
: 若只是貼招租文在大樓公布欄者,自行帶看出租者,要給管委會五百元。
: 因為如此規定,我都自己招租,PO網路文,請原房客幫忙帶看...
: 但現在她說不論是否透過管理員招租,只要有新房客轉換,
: 都要收取一千元!這會不會太扯阿!
: 我從頭到尾都是房客自己主動要求退租與承租,
: 大樓管理委員會既無任何協助之處,怎有要求一千元之權力。
: 且房子所有權是我的,我要出租(未透過他們)為何還需繳一千元呢?
: 是否對出租的大樓屋主有差別待遇(主委是自住,不過那棟大部分都是出租比較多)
: 請問大家,主委有權力要求我支付這筆費用嗎?
: 我完全沒透過管理員或大樓公布欄,為何還需給管委會錢呢?
: 以上如果成立,那改天主委要求只要換新房客,要繳一萬元,那我豈不是任他宰割!
: 以及若是房客惡意悔約或是更換頻繁(或做日租套房),那不就虧大了!
: 我得接受這麼離譜的大樓規約嗎???
: 我真的好氣!但又不知道我站不站得住腳,可否拒絕我認為極不合理的要求!
: 請大家幫幫我!謝謝
--
我硬不繳,於是就出現在半年寄送收支明細的通知信內,
雖然無痛無癢,也沒催討,但出現在通知信中列為『呆帳』也怪怪的!
於是我上了嘉義縣政府網站留言,把這問題向他們請教,
恩!等了約十天,回了信給我,但講的不清不楚,
不知道是我國文能力太差,還是對方太高深了,
似乎沒給我一個『明確』的答案(還是給了,只是我看不懂?)
所以想請大家幫我解讀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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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詢及公寓大廈管理費疑義乙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
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
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
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因此,有關公寓大廈管理費之計算方式乙節
,依前揭規定,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
擔之。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以落實社區自治精神。
嘉義縣政府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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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句: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以落實社區自治精神。
好像是告訴我,管委會有規定通過的費用,我就得尊守支付,
因為是社區自治,所以不用管是否合理合法?是這樣解讀嗎?
但法規的條文提到: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我對第一段話的解讀是 出租房子應該無修繕費問題。所以沒有歸責吧?
第二段話的解讀是,若有歸責,基本是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自行負擔,
但這費用若會議另有規定,就依另外規定辦理!
我個人理解是,我出租房子,既無歸責於我的修繕費,所以也不能跟我
收取額外的費用吧?!
縣政府的回信跟法規內容湊不起來,
我想請教大家的意見,謝謝!
※ 引述《jqkboy (JQK / 新竹)》之銘言:
: 大家好,第一次PO文,因為遇到極度不爽的事情,
: 而且Google半天都沒有人討論,所以求助大家!謝謝!
: 我有一間兩房的房子,目前出租給一對大學博士夫婦,
: 合約到今年七月,但他們有事得提早搬離,
: 而他的同學(也是一對大學博士夫婦)很喜歡這間房子,
: 主動告知我想承接租約,於是我抽空回去跟他簽新的合約。
: 鄉下地方,房租只要四千元,我很高興馬上就有人承接了,
: 省事不少!
: 但管理員知道我要換新房客,居然告訴我說,
: "只要有新房客入住,一律要繳交一千元給管委會",
: 真是見鬼了!第一次聽到這麼扯的事,
: 我知道之前的規定是:
: 透過管理員帶看而出租者,要給管委會一千元。
: 若只是貼招租文在大樓公布欄者,自行帶看出租者,要給管委會五百元。
: 因為如此規定,我都自己招租,PO網路文,請原房客幫忙帶看...
: 但現在她說不論是否透過管理員招租,只要有新房客轉換,
: 都要收取一千元!這會不會太扯阿!
: 我從頭到尾都是房客自己主動要求退租與承租,
: 大樓管理委員會既無任何協助之處,怎有要求一千元之權力。
: 且房子所有權是我的,我要出租(未透過他們)為何還需繳一千元呢?
: 是否對出租的大樓屋主有差別待遇(主委是自住,不過那棟大部分都是出租比較多)
: 請問大家,主委有權力要求我支付這筆費用嗎?
: 我完全沒透過管理員或大樓公布欄,為何還需給管委會錢呢?
: 以上如果成立,那改天主委要求只要換新房客,要繳一萬元,那我豈不是任他宰割!
: 以及若是房客惡意悔約或是更換頻繁(或做日租套房),那不就虧大了!
: 我得接受這麼離譜的大樓規約嗎???
: 我真的好氣!但又不知道我站不站得住腳,可否拒絕我認為極不合理的要求!
: 請大家幫幫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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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沒有讀過相關科系~~
請問~需要甚麼樣的條件?
新竹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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