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歧視與平等權—— 從首位視障律師的遭遇談起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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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05-02-01T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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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virr 信箱]

市場歧視與平等權—— 從首位視障律師的遭遇談起


作者:黃丞儀(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生)


「人人生而自由平等」,這句話在台灣社會需要被認真地重新檢驗。透過第一位通
過律師高考的全盲考生李秉宏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到並非人人生而都有就業的自由
,生而都有免於被就業市場歧視的平等地位。

報載李秉宏在律師高考及格後,找不到實務訓練的機會。依照現行律師法的規定,
未完成職前訓練者不能充任律師、也不能在法院登錄執業。所以,沒有事務所願意
接受李秉宏去實習,就意味著:他雖然通過律師考試,但就只有一紙考試及格證書
,終究還是不能當律師。

雖然在台北律師公會的協助下,李秉宏的實習問題最終可望獲得解決。但是,許多
人對於視障者到底適不適合從事律師這項工作,心中還是抱持很大的疑問。最普遍
的一種質疑就是:即使他現在過了實習這一關,將來還是要面臨「市場」(案源)
的挑戰。畢竟法律這一行涉及許多文書作業,都要靠眼睛。如果視力不好,如何證
明自己有能力閱卷、調查、開庭?如何取信於客戶?依照這種看法,視障律師終將
被無情的市場淘汰。不過,令人好奇的是,這裡所謂的「市場」,到底是怎麼運作
的呢?

只要曾經旁聽過法院開庭的人,不難發現有些律師開庭前不認真看卷,法條規定大
概從考完試之後就沒再看過,法官問話的時候一問三不知,光靠油嘴滑舌矇混過去
,眼睛大概是多餘之物。也有些律師周旋於酒廊舞廳,靠五湖四海的人脈拉生意,
案件交給廉價剝削的法務人員處理,視力好壞跟他們的律師業務似乎沒什麼關係。
這些「明眼瞎子」律師可以在「市場」上存活下來,為什麼?

其實,律師這一行跟醫師差不多,專業性太強,進入不易,客戶和提供服務者之間
充滿了「資訊不對稱」的情形。更糟的是,醫療診斷容或可以客觀評價對錯,法律
見解卻各有千秋,敗訴不一定是委任律師的錯。除非客戶本身也具備相當的法律專
業知識、並清楚掌握(法律服務)市場的訊息,否則光是「聘請一位好律師」本身
,就要耗費相當的代價。經濟學告訴我們:交易成本過高,將導致資源無法有效地
配置。律師市場的這種特性導致當事人需要法律服務時,通常還是透過人際網絡來
選擇律師。這種選擇多半基於個人過去的經驗,容易受限於生活範圍、知識閱歷,
產生錯誤的判斷。所以,律師市場基本上是不理性的,和人們想像中的市場競爭秩
序有很大的距離。
揭開「市場淘汰」說法的假面,可以發現其背後隱藏了人們對於視障人士擔任律師
的不安、疑慮,甚至是歧視。一般人或許不好意思直接表達負面的看法,因而改用
這種「大家等著看吧」的婉轉修辭來表達。同樣的「市場」邏輯,也可以用來在其
他專業領域:視障人士不適合從事醫療工作、不適合建築設計、不適合會計查帳。
「市場」這種看起來客觀中立的語言,變成偷渡不平等待遇的最佳理由。

要突破這種「假市場、真歧視」的限制,我們可以嘗試從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著
手。可惜的是,臺灣社會長久以來活在一種貌似平等的假象底下,對於「平等權」
的議題雖不能說是色盲,但也幾近於冷感。近來雖然漸有外籍新娘待遇、原住民文
化或同志平權等議題浮現,卻也鮮少從「平等權」的角度來掌握。反觀倡言自由平
等的美國社會,過去五十年中,從黑人民權運動、婦女平權、同志權利乃至當今的
戰俘待遇,「平等權」幾乎無役不與,甚至是論戰核心,頗值攻錯。

就李秉宏的個案而言,許多人想到「平等」大概就會直觀地反應:「等者等之,不
等者不等之」,視障是客觀的生理限制,有些工作客觀上不適合視障者從事,應該
沒有不平等的問題。但是,在身心障礙者未曾實際操作前,我們從何得知這些生理
障礙對他設下的限制到哪裡?是誰、如何地為他劃下這個界限?在李秉宏通過律師
考試前,有人想像得到一位全盲的視障者可以通過這項艱困的考試嗎?但是他辦到
了。因此「平等權」討論的重點之一,即在於等與不等的分類標準如何產生?這些
分類標準有沒有調整的可能?

其次,由於法律市場中充斥著各種經驗謬誤(heuristic bias),對視障律師的不
信任感也是其中之一。要解決這種「市場非理性運作所造成的歧視」,或許可以引
入適當的政府管制。透過提供補助或指定殘障名額,創造重新評價的機會,讓消費
者可以正確評估視障律師的服務品質,進而消減人們的不信任感。由此而觀,平等
權和一般基本權利不太一樣,它具有兩面性,不只可以消極抵抗「權利侵犯」,也
可以積極請求政府「賦予條件」(entitlement)。

接著這個思考脈絡,就會出現「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的爭議
,臺灣社會比較熟悉的例子如原住民聯考是否應予加分。有關「優惠性差別待遇」
的討論非常複雜,在美國憲法上亦屬爭論不休的課題。前年聯邦最高法院在眾所矚
目的密西根大學法學院入學許可案(Grutter v. Bollinger),一方面肯定追求族
群多元性是一種國家重大利益,可以作為「優惠性差別待遇」的理由基礎;但是同
時又重申二十五年前大法官鮑爾豎立的標準:「種族」應該只是一種額外的考量
(plus),必須相當彈性地放在各種入學標準上來看,不能有具體明確的配額機制
(quota)。同時進行的另一件密西根大學大學部招生案,因為有具體配額,就被
判定違憲。

大體來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終究是肯定了「優惠性差別待遇」的重要性,認為這
項政策對於矯正歷史所帶來的社會不正義而言,實屬不可或缺。此外,從政治哲學
家羅爾斯(J. Rawls)「正義論」和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沈恩(Amartya Sen)的
「基本能力」(Human Capability)模型來看,「優惠性差別待遇」透過政府創造
平等的條件,提供弱勢者達到基本門檻的能力,可以終止不平等生活境遇的循環,
理論上也符合了社會正義的要求。台灣社會的多元歧異與日俱增,類似此等爭議將
來恐怕也不會短少。在我們的社會脈絡下應該如何論證?需要更深入的、多層次的
意見交流。

從最近幾個社會事件來看,我們的社會對於不幸遭遇者不乏惻隱之心。不過,情緒
性的感傷或激憤往往容易時移事往。我們的社會已經很久沒有深刻的理論探索和交
鋒,總是在一陣陣刺激的、賺人熱淚的新聞中,繼續過著平庸輕薄的生活。我們最
好儘早認知:社會正義的內部建構,是不可能這樣憑空輕易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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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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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瑪斯事件之判決!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05-01-15T08:46
※ 引述《littleplant (littleplant)》之銘言: : 阿瑪斯油輪漏油事件於90年間發生, : 於前幾日由挪威地方法院作成判決, : 雖然台灣方面獲得勝訴,但是僅獲賠九百多萬, : 卻要負擔一千六百多萬的訴訟費,結果台灣還是and#34;賠and#34;了.. : 相關網頁與資料如下: : ...

阿瑪斯事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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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05-01-15T01:37
阿瑪斯油輪漏油事件於90年間發生, 於前幾日由挪威地方法院作成判決, 雖然台灣方面獲得勝訴,但是僅獲賠九百多萬, 卻要負擔一千六百多萬的訴訟費,結果台灣還是and#34;賠and#34;了.. 相關網頁與資料如下: http://ww2.epa.gov.tw/enews/Newsdetail.a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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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05-01-10T19:16
這個網站的資料蠻豐富的,除了法條文之外, 還有書狀… 不知道有沒有人貼過? http://www.6law.idv.tw/aa.htm -- 一動念, 必落三千法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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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oppy
at 2004-11-04T22:28
〔以下是我的個人網站發行的電子報,轉錄於此供大家參考,並歡迎大家上站訂閱〕 「前言」   各位報友好~不知大家最近過得好不好呢? :)   本期土撥鼠法律世界電子報將向大家介紹我國司法上的新制度「法律扶助制度」, 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本期電子報將分三個部份來介紹法律扶助制度。第一部份,是法律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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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04-08-12T00:28
第九十條之一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 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 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 作為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損害之賠償擔保。 申請人或被查扣人得向海關申請檢視被查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