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歧視與平等權—— 從首位視障律師的遭遇談起 - 法律
By Madame
at 2005-02-01T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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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virr 信箱]
市場歧視與平等權—— 從首位視障律師的遭遇談起
作者:黃丞儀(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生)
「人人生而自由平等」,這句話在台灣社會需要被認真地重新檢驗。透過第一位通
過律師高考的全盲考生李秉宏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到並非人人生而都有就業的自由
,生而都有免於被就業市場歧視的平等地位。
報載李秉宏在律師高考及格後,找不到實務訓練的機會。依照現行律師法的規定,
未完成職前訓練者不能充任律師、也不能在法院登錄執業。所以,沒有事務所願意
接受李秉宏去實習,就意味著:他雖然通過律師考試,但就只有一紙考試及格證書
,終究還是不能當律師。
雖然在台北律師公會的協助下,李秉宏的實習問題最終可望獲得解決。但是,許多
人對於視障者到底適不適合從事律師這項工作,心中還是抱持很大的疑問。最普遍
的一種質疑就是:即使他現在過了實習這一關,將來還是要面臨「市場」(案源)
的挑戰。畢竟法律這一行涉及許多文書作業,都要靠眼睛。如果視力不好,如何證
明自己有能力閱卷、調查、開庭?如何取信於客戶?依照這種看法,視障律師終將
被無情的市場淘汰。不過,令人好奇的是,這裡所謂的「市場」,到底是怎麼運作
的呢?
只要曾經旁聽過法院開庭的人,不難發現有些律師開庭前不認真看卷,法條規定大
概從考完試之後就沒再看過,法官問話的時候一問三不知,光靠油嘴滑舌矇混過去
,眼睛大概是多餘之物。也有些律師周旋於酒廊舞廳,靠五湖四海的人脈拉生意,
案件交給廉價剝削的法務人員處理,視力好壞跟他們的律師業務似乎沒什麼關係。
這些「明眼瞎子」律師可以在「市場」上存活下來,為什麼?
其實,律師這一行跟醫師差不多,專業性太強,進入不易,客戶和提供服務者之間
充滿了「資訊不對稱」的情形。更糟的是,醫療診斷容或可以客觀評價對錯,法律
見解卻各有千秋,敗訴不一定是委任律師的錯。除非客戶本身也具備相當的法律專
業知識、並清楚掌握(法律服務)市場的訊息,否則光是「聘請一位好律師」本身
,就要耗費相當的代價。經濟學告訴我們:交易成本過高,將導致資源無法有效地
配置。律師市場的這種特性導致當事人需要法律服務時,通常還是透過人際網絡來
選擇律師。這種選擇多半基於個人過去的經驗,容易受限於生活範圍、知識閱歷,
產生錯誤的判斷。所以,律師市場基本上是不理性的,和人們想像中的市場競爭秩
序有很大的距離。
揭開「市場淘汰」說法的假面,可以發現其背後隱藏了人們對於視障人士擔任律師
的不安、疑慮,甚至是歧視。一般人或許不好意思直接表達負面的看法,因而改用
這種「大家等著看吧」的婉轉修辭來表達。同樣的「市場」邏輯,也可以用來在其
他專業領域:視障人士不適合從事醫療工作、不適合建築設計、不適合會計查帳。
「市場」這種看起來客觀中立的語言,變成偷渡不平等待遇的最佳理由。
要突破這種「假市場、真歧視」的限制,我們可以嘗試從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著
手。可惜的是,臺灣社會長久以來活在一種貌似平等的假象底下,對於「平等權」
的議題雖不能說是色盲,但也幾近於冷感。近來雖然漸有外籍新娘待遇、原住民文
化或同志平權等議題浮現,卻也鮮少從「平等權」的角度來掌握。反觀倡言自由平
等的美國社會,過去五十年中,從黑人民權運動、婦女平權、同志權利乃至當今的
戰俘待遇,「平等權」幾乎無役不與,甚至是論戰核心,頗值攻錯。
就李秉宏的個案而言,許多人想到「平等」大概就會直觀地反應:「等者等之,不
等者不等之」,視障是客觀的生理限制,有些工作客觀上不適合視障者從事,應該
沒有不平等的問題。但是,在身心障礙者未曾實際操作前,我們從何得知這些生理
障礙對他設下的限制到哪裡?是誰、如何地為他劃下這個界限?在李秉宏通過律師
考試前,有人想像得到一位全盲的視障者可以通過這項艱困的考試嗎?但是他辦到
了。因此「平等權」討論的重點之一,即在於等與不等的分類標準如何產生?這些
分類標準有沒有調整的可能?
其次,由於法律市場中充斥著各種經驗謬誤(heuristic bias),對視障律師的不
信任感也是其中之一。要解決這種「市場非理性運作所造成的歧視」,或許可以引
入適當的政府管制。透過提供補助或指定殘障名額,創造重新評價的機會,讓消費
者可以正確評估視障律師的服務品質,進而消減人們的不信任感。由此而觀,平等
權和一般基本權利不太一樣,它具有兩面性,不只可以消極抵抗「權利侵犯」,也
可以積極請求政府「賦予條件」(entitlement)。
接著這個思考脈絡,就會出現「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的爭議
,臺灣社會比較熟悉的例子如原住民聯考是否應予加分。有關「優惠性差別待遇」
的討論非常複雜,在美國憲法上亦屬爭論不休的課題。前年聯邦最高法院在眾所矚
目的密西根大學法學院入學許可案(Grutter v. Bollinger),一方面肯定追求族
群多元性是一種國家重大利益,可以作為「優惠性差別待遇」的理由基礎;但是同
時又重申二十五年前大法官鮑爾豎立的標準:「種族」應該只是一種額外的考量
(plus),必須相當彈性地放在各種入學標準上來看,不能有具體明確的配額機制
(quota)。同時進行的另一件密西根大學大學部招生案,因為有具體配額,就被
判定違憲。
大體來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終究是肯定了「優惠性差別待遇」的重要性,認為這
項政策對於矯正歷史所帶來的社會不正義而言,實屬不可或缺。此外,從政治哲學
家羅爾斯(J. Rawls)「正義論」和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沈恩(Amartya Sen)的
「基本能力」(Human Capability)模型來看,「優惠性差別待遇」透過政府創造
平等的條件,提供弱勢者達到基本門檻的能力,可以終止不平等生活境遇的循環,
理論上也符合了社會正義的要求。台灣社會的多元歧異與日俱增,類似此等爭議將
來恐怕也不會短少。在我們的社會脈絡下應該如何論證?需要更深入的、多層次的
意見交流。
從最近幾個社會事件來看,我們的社會對於不幸遭遇者不乏惻隱之心。不過,情緒
性的感傷或激憤往往容易時移事往。我們的社會已經很久沒有深刻的理論探索和交
鋒,總是在一陣陣刺激的、賺人熱淚的新聞中,繼續過著平庸輕薄的生活。我們最
好儘早認知:社會正義的內部建構,是不可能這樣憑空輕易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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