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精神的權力基礎為何?? - 法學
By Eartha
at 2010-03-02T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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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arxo10926 (藍色的斯芬克斯)》之銘言:
: ※ 引述《Fuzishan (Fuzishan)》之銘言:
當初刨根的意義在那,
法律,是社會制度的立足基礎,
也具有表現社會制度本身的價值觀的特性。
可是社會是變動的,
在這個變動下,
任何的價值觀都將不再具有絕對性權威。
在這樣的前提之下,
法律價值體系將不再有絕對權威。
也就是說,
1.永遠沒有最好的法律,
只有當下最適合的法律。
2.不管任何的法律,都會有制度下的受害者
若置之不理,終將會改變原有的價值體系
甚至摧毀它。
3.所有的法律價值體系,
都必須根基於當下的社會現況,
進行全面的檢討
才能得到最佳解答。
並不是說過去一切都無價值;
只是說沒有任何價值觀是理所當然的。
: : 感謝上一篇大大回應
: : 我想針對兩點提出意見
: : 1.大大所提及的最低工資10萬法案,其時是假定人民不理性到了一個極點,
: : 但是我們知道其實,普羅大眾是相當多元意見,且會思考會反應問題的,
: : 所以我認為要求執行死刑和要求月薪十萬根本不可以類比
: : 這時候的分歧點是,到底要以民眾感受為主? 還是以法學理論為主?
: 我怕有些內容寫下去會開始開花,所以我先簡單回:
: 1.其實第一個層次的問題是,我們承不承認基本權(憲法)的優先性?
: 基本權的由來雖然是人民為了對抗專制政府的暴虐而爭取來的,但是
: 後日其所展露出來的另外一個面向卻是防止少數人的權益受到多數人的侵
: 犯。也正因為基本權的此一面向,所以單純的"民眾感受"不能算是"適當的
: "立法理由。
: 2.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是,解釋憲法的權利是否應由法律人所獨攬呢?
: (我用法律人這個字眼的用意是,雖然你只有提到"法學理論",但台
: 灣的有權解釋憲法機關是"大法官會議"。)
: 這個問題,我可以很肯定地說,當然不是。
: 但是如果要說,所以應該以民眾的意見為準嗎?我想我們必須再反問
: 道:[是民眾怎樣的意見呢?]如果你認為"普羅大眾是相當多元意見,且
: 會思考會反應問題的"則很顯然你認為即便我們要聽從民眾的意見,這個意
: 見,也必須是要經過多方討論、深思熟慮過後的意見。
: 那麼,我要反問,今天社會上支持死刑存續的意見是這樣子的意見嗎
: ?又,社會上支持死刑的大多數人也是經過深思熟慮後才表態支持死刑的
: 嗎?
: 當然,我並不是說,今天支持死刑的人必須向我們證明每一個支持死
: 刑的一般民眾都已經審慎思量過了,而是說,你不能夠把單純的"民眾感受
: "當作是跟法學理論相排斥的東西,如果民眾經過審慎思量,說不定就接受
: 法學理論的意見了,不是嗎?
: : 2.第二點,逼迫少數人活在多數人的世界裡,人是群居動物,想在一起生活,本來就要妥協
: : 尊重制度,我異想天開的主張,把台灣劃一塊土地出來,不願意接受社會契約,不願意給台灣
: : 法律約束的人,給你們一片土地自己生活,你們的確是有權力不與社會訂立契約的
: 你這個說法有幾個可能的問題:
: 1) 你說:"人...在一起生活,本來就要妥協尊重制度",但你忽略了,我
: 們現在正是在談論"制度是什麼?"
: 2) 你跟推文都提到很關鍵的一點,單純從社會契約理論的公設推出來,
: 我們的確可以得到"如果不接受這份契約,我們可以不參與訂立,或者自己
: 另外來立一個約"的結論,但事實上,我們常聽到獨立或分離運動與那些人
: 對於社會契約之內容的看法其實沒有太大的關係,真正有影響力的因素是
: "nation"。
: 我的想法是,這邊關係到社會契約理論的一個極限,亦即,其作為一
: 個思想實驗與現實之間的落差。在此,我認為除了強調這種理論應然上的
: 用意,似乎沒有別的解套的辦法?
--
: ※ 引述《Fuzishan (Fuzishan)》之銘言:
當初刨根的意義在那,
法律,是社會制度的立足基礎,
也具有表現社會制度本身的價值觀的特性。
可是社會是變動的,
在這個變動下,
任何的價值觀都將不再具有絕對性權威。
在這樣的前提之下,
法律價值體系將不再有絕對權威。
也就是說,
1.永遠沒有最好的法律,
只有當下最適合的法律。
2.不管任何的法律,都會有制度下的受害者
若置之不理,終將會改變原有的價值體系
甚至摧毀它。
3.所有的法律價值體系,
都必須根基於當下的社會現況,
進行全面的檢討
才能得到最佳解答。
並不是說過去一切都無價值;
只是說沒有任何價值觀是理所當然的。
: : 感謝上一篇大大回應
: : 我想針對兩點提出意見
: : 1.大大所提及的最低工資10萬法案,其時是假定人民不理性到了一個極點,
: : 但是我們知道其實,普羅大眾是相當多元意見,且會思考會反應問題的,
: : 所以我認為要求執行死刑和要求月薪十萬根本不可以類比
: : 這時候的分歧點是,到底要以民眾感受為主? 還是以法學理論為主?
: 我怕有些內容寫下去會開始開花,所以我先簡單回:
: 1.其實第一個層次的問題是,我們承不承認基本權(憲法)的優先性?
: 基本權的由來雖然是人民為了對抗專制政府的暴虐而爭取來的,但是
: 後日其所展露出來的另外一個面向卻是防止少數人的權益受到多數人的侵
: 犯。也正因為基本權的此一面向,所以單純的"民眾感受"不能算是"適當的
: "立法理由。
: 2.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是,解釋憲法的權利是否應由法律人所獨攬呢?
: (我用法律人這個字眼的用意是,雖然你只有提到"法學理論",但台
: 灣的有權解釋憲法機關是"大法官會議"。)
: 這個問題,我可以很肯定地說,當然不是。
: 但是如果要說,所以應該以民眾的意見為準嗎?我想我們必須再反問
: 道:[是民眾怎樣的意見呢?]如果你認為"普羅大眾是相當多元意見,且
: 會思考會反應問題的"則很顯然你認為即便我們要聽從民眾的意見,這個意
: 見,也必須是要經過多方討論、深思熟慮過後的意見。
: 那麼,我要反問,今天社會上支持死刑存續的意見是這樣子的意見嗎
: ?又,社會上支持死刑的大多數人也是經過深思熟慮後才表態支持死刑的
: 嗎?
: 當然,我並不是說,今天支持死刑的人必須向我們證明每一個支持死
: 刑的一般民眾都已經審慎思量過了,而是說,你不能夠把單純的"民眾感受
: "當作是跟法學理論相排斥的東西,如果民眾經過審慎思量,說不定就接受
: 法學理論的意見了,不是嗎?
: : 2.第二點,逼迫少數人活在多數人的世界裡,人是群居動物,想在一起生活,本來就要妥協
: : 尊重制度,我異想天開的主張,把台灣劃一塊土地出來,不願意接受社會契約,不願意給台灣
: : 法律約束的人,給你們一片土地自己生活,你們的確是有權力不與社會訂立契約的
: 你這個說法有幾個可能的問題:
: 1) 你說:"人...在一起生活,本來就要妥協尊重制度",但你忽略了,我
: 們現在正是在談論"制度是什麼?"
: 2) 你跟推文都提到很關鍵的一點,單純從社會契約理論的公設推出來,
: 我們的確可以得到"如果不接受這份契約,我們可以不參與訂立,或者自己
: 另外來立一個約"的結論,但事實上,我們常聽到獨立或分離運動與那些人
: 對於社會契約之內容的看法其實沒有太大的關係,真正有影響力的因素是
: "nation"。
: 我的想法是,這邊關係到社會契約理論的一個極限,亦即,其作為一
: 個思想實驗與現實之間的落差。在此,我認為除了強調這種理論應然上的
: 用意,似乎沒有別的解套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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