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精神的權力基礎為何??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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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上一篇大大回應


我想針對兩點提出意見


1.大大所提及的最低工資10萬法案,其時是假定人民不理性到了一個極點,
但是我們知道其實,普羅大眾是相當多元意見,且會思考會反應問題的,
所以我認為要求執行死刑和要求月薪十萬根本不可以類比
這時候的分歧點是,到底要以民眾感受為主? 還是以法學理論為主?


2.第二點,逼迫少數人活在多數人的世界裡,人是群居動物,想在一起生活,本來就要妥協
尊重制度,我異想天開的主張,把台灣劃一塊土地出來,不願意接受社會契約,不願意給台灣
法律約束的人,給你們一片土地自己生活,你們的確是有權力不與社會訂立契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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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沒有喚醒個人的智慧,反而鼓勵個人去因襲某種模式 因而阻礙了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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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ary avatarGary2010-03-03
多數決不能決定所有的事情
Iris avatarIris2010-03-05
所以少數人自己一個地方 不讓多數人決定阿~
Linda avatarLinda2010-03-09
每個人都有成為少數的時候啊!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0-03-12
社會契約的權益之一 應該包含分離的權益
Yuri avatarYuri2010-03-16
若自始即排除分離 則不可稱為約定 而是綁架
Kelly avatarKelly2010-03-20
各個地方的理想國都不相同 有的 社會主義 有的資本主義
Sandy avatarSandy2010-03-20
有的唯物.有的泛靈 強迫合併在一起是不健康的
Puput avatarPuput2010-03-22
從心理健康的角度來看 靈活的制度讓所有的群體建構自己的國度
讓所有的群體都能自我實現 才是健康的 並符合人性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0-03-24
社會契約包涵飛離的權益? 盧梭可不會這麼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