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精神的權力基礎為何?? - 法學
By Edward Lewis
at 2011-04-09T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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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 Augusta:職業法官的專業性在解釋法律,至於判斷與評價事實的洞見只 04/04 20:22
: → Augusta:能靠經驗累積能否產生睿智。所以當法官還是要有些社會歷練 04/04 20:23
: → Augusta:再來當會比較好,但社會經驗豐富或資深又並不必然就睿智, 04/04 20:26
: → Augusta:那真的是看天份了...不然也不會有些高院最高院判決...... 04/04 20:28
: → camouflage:真相不是關鍵問題 重點是要決斷 事情有個了結 04/05 01:10
: → camouflage:吊詭的地方就是所以需要決斷的事情 本身是不可決斷的 04/05 01:11
: → camouflage:沒有法院這種外在的強制力介入糾紛就會一直繼續下去 04/05 01:12
: → camouflage:其實類似的問題具體而微就跟男女朋友分手誰對誰錯一樣 04/05 01:12
: → camouflage:哪些導致分手的事情具體情狀怎樣不重要 重要是分或不分 04/05 01:14
: → AndrewPublic:我以為評價事實部分除了法官自己的經驗(這實在太不可 04/06 09:54
: → AndrewPublic:靠了)可能還可以靠法院組織上設計一些為專門案件(比 04/06 09:55
: → AndrewPublic:如說,家暴)專門蒐集事實證據的人來補充法官的不足 04/06 09:55
: → camouflage:樓上看李昌鈺參與過的幾個台灣案件 他"下場"如何? 04/09 13:47
: → camouflage:又要法治國家又要全知通靈的包青天 這是潛在自相矛盾的 04/09 13:48
: → camouflage:所有的專家都靠資訊不對稱享有若干優勢 用這些人的優勢 04/09 13:49
: → camouflage:來瓜分甚至取代法官 差不多等於直接叫他們當法官了 但 04/09 13:50
: → camouflage:問題還是一樣的 人生複雜社會多樣 司法制度必須抑制多 04/09 13:51
: → camouflage:樣性換取安定性 在不完美的狀態下結案定讞 法官無法全 04/09 13:52
: → camouflage:知與其說是問題 不如應該說是制度設計的前提 亦即 廢話 04/09 13:52
真相的確不是唯一重要的,
有時候決斷的強制干預確實也可以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但決斷要有效,其權威來源還是得基於儘可能地發現真相,
才能使當事人真正折服。
所謂防民之口甚於防川,
決斷若只是獨裁專斷,
雖能一時壓住糾紛,
但那只是當事人一時的利害選擇,
糾紛真正的芥蒂還是存在,
治標不治本只是讓司法制度的權威性無形間一點一滴流失,
而且很難復原,
等到法院的合法性基礎盡失,
壓不住了,就是庭外烙人自行解決,
甚至是革命。
又「全知」與法治國原則根本無涉,
自然也沒有顯然或潛在的衝突問題。
會說包青天形象與法治國原則有衝突,
在於傳統中國的公堂審訊欠缺西方程序正義的意識,
而西方會重視程序正義,
與基督教思想認為只有神是全知全能有關,
因此法官會自覺進行審判的每一個細節都受到神的監督,
跟傳統中國有良心的是「食君之祿就要為生民立命」,
沒良心的是「天高皇帝遠」的想法天差地別......
也因此,在法官不是全知者的前提下,
為確保審判能逼近真相以永續經營司法的權威性,
即使是西方,專家參審協助法官發現真相也是方案之一。
這些專家的優勢在根據專業分析個案事實,
而這些恰好是以解釋法律為專業的職業法官所比較欠缺的,
若要說這是瓜分法官職權,是有他的正當性的。
最後,需要藉抑制多樣性以確保安定性的是現代國家治理,
而不是司法制度......
早在現代國家崛起以前,
就已經存在跟現在不一樣思維的司法制度了,
是因為成文法典下法官知法與依法審判原則,
使得現代國家的司法制度似乎看重安定性(一般)甚於多樣性(個案),
但前現代可不是如此,
王室有王室法院,自治城市有市民法院,教會有宗教法院,
行會也有行會的仲裁機構,
一件糾紛可能在不同的司法管轄機構因為有不同的紛爭解決思維,
會有不同的解決方法與結果,
並不一定都是死板板地得根據一本唯一的法典作為判的依據,
程序面與實體面的多樣性是被這麼突顯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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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ugusta:能靠經驗累積能否產生睿智。所以當法官還是要有些社會歷練 04/04 20:23
: → Augusta:再來當會比較好,但社會經驗豐富或資深又並不必然就睿智, 04/04 20:26
: → Augusta:那真的是看天份了...不然也不會有些高院最高院判決...... 04/04 20:28
: → camouflage:真相不是關鍵問題 重點是要決斷 事情有個了結 04/05 01:10
: → camouflage:吊詭的地方就是所以需要決斷的事情 本身是不可決斷的 04/05 01:11
: → camouflage:沒有法院這種外在的強制力介入糾紛就會一直繼續下去 04/05 01:12
: → camouflage:其實類似的問題具體而微就跟男女朋友分手誰對誰錯一樣 04/05 01:12
: → camouflage:哪些導致分手的事情具體情狀怎樣不重要 重要是分或不分 04/05 01:14
: → AndrewPublic:我以為評價事實部分除了法官自己的經驗(這實在太不可 04/06 09:54
: → AndrewPublic:靠了)可能還可以靠法院組織上設計一些為專門案件(比 04/06 09:55
: → AndrewPublic:如說,家暴)專門蒐集事實證據的人來補充法官的不足 04/06 09:55
: → camouflage:樓上看李昌鈺參與過的幾個台灣案件 他"下場"如何? 04/09 13:47
: → camouflage:又要法治國家又要全知通靈的包青天 這是潛在自相矛盾的 04/09 13:48
: → camouflage:所有的專家都靠資訊不對稱享有若干優勢 用這些人的優勢 04/09 13:49
: → camouflage:來瓜分甚至取代法官 差不多等於直接叫他們當法官了 但 04/09 13:50
: → camouflage:問題還是一樣的 人生複雜社會多樣 司法制度必須抑制多 04/09 13:51
: → camouflage:樣性換取安定性 在不完美的狀態下結案定讞 法官無法全 04/09 13:52
: → camouflage:知與其說是問題 不如應該說是制度設計的前提 亦即 廢話 04/09 13:52
真相的確不是唯一重要的,
有時候決斷的強制干預確實也可以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但決斷要有效,其權威來源還是得基於儘可能地發現真相,
才能使當事人真正折服。
所謂防民之口甚於防川,
決斷若只是獨裁專斷,
雖能一時壓住糾紛,
但那只是當事人一時的利害選擇,
糾紛真正的芥蒂還是存在,
治標不治本只是讓司法制度的權威性無形間一點一滴流失,
而且很難復原,
等到法院的合法性基礎盡失,
壓不住了,就是庭外烙人自行解決,
甚至是革命。
又「全知」與法治國原則根本無涉,
自然也沒有顯然或潛在的衝突問題。
會說包青天形象與法治國原則有衝突,
在於傳統中國的公堂審訊欠缺西方程序正義的意識,
而西方會重視程序正義,
與基督教思想認為只有神是全知全能有關,
因此法官會自覺進行審判的每一個細節都受到神的監督,
跟傳統中國有良心的是「食君之祿就要為生民立命」,
沒良心的是「天高皇帝遠」的想法天差地別......
也因此,在法官不是全知者的前提下,
為確保審判能逼近真相以永續經營司法的權威性,
即使是西方,專家參審協助法官發現真相也是方案之一。
這些專家的優勢在根據專業分析個案事實,
而這些恰好是以解釋法律為專業的職業法官所比較欠缺的,
若要說這是瓜分法官職權,是有他的正當性的。
最後,需要藉抑制多樣性以確保安定性的是現代國家治理,
而不是司法制度......
早在現代國家崛起以前,
就已經存在跟現在不一樣思維的司法制度了,
是因為成文法典下法官知法與依法審判原則,
使得現代國家的司法制度似乎看重安定性(一般)甚於多樣性(個案),
但前現代可不是如此,
王室有王室法院,自治城市有市民法院,教會有宗教法院,
行會也有行會的仲裁機構,
一件糾紛可能在不同的司法管轄機構因為有不同的紛爭解決思維,
會有不同的解決方法與結果,
並不一定都是死板板地得根據一本唯一的法典作為判的依據,
程序面與實體面的多樣性是被這麼突顯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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