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 - 法律
By Ingrid
at 2014-06-14T12:55
at 2014-06-14T12:5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JimmyWr ( jimmywr)》之銘言:
: 因為距離考試大概也只剩一個月時間
: 於是便直接上來發問
: 其實只是一個小小的地方定義弄得不是很清楚而已
: (已經爬過文,但找不到相關的答案)
: 我看高點民法概要熱門題庫(100年版)裡面
: 關於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的差異,
: 有提到了準法律行為 "不一定以意思表示為核心"
: 所以我在寫這系列的考古題的時候,也會打算放這一句話
: 但在王澤鑑民法概要2002年版本第82頁看到了一點點矛盾的地方:
: 上面數來第三段,比較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王老師說到:
: "準法律行為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狀態於外部為特徵,和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相類似"
: 這樣是在描述準法律行為還是以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但非法律效果的生效要件?
沒有矛盾,其實也不必想這麼複雜。
法律行為的效力來自於至少一個以上(如契約可能兩個),且要件完備的意思表示。
所謂要件完備的意思表示即包括:
「行為意思」:你知道你在做這個行為。
「表示意思」:你知道這個行為的法律意義。
「效果意思」:你知道並希望發生該行為的法律效果。
其法律效果可能是法律有明文,也可能是無中生有(例如無名契約),但只要當事人有滿
足前開要件,因為效力主要仍來自於當事人的意思,本於私法自治,仍然有效。
至於準法律行為,它在外觀上和意思表示很像,都是要行為人去發出某個意思以表達內
心想法,但其效力則來自於法律直接明文,於這方面又和事實行為較為相近(所謂事實行
為,即只要有完成這個行為即發生法效力,不管當事人有否意思)。
因為介於二者之中,我們才會稱他是準法律行為。也因為是法律直接賦予效力,所以若
行為人對上述三個要件有所欠缺時,「不一定」會對該行為的法效力產生影響。
: 又
: 看過一些網路上的講義,在比較 事實行為和準法律行為這麼寫到:
: 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均以當事人之"一定表示"為成立要件,事實行為則否;
: 這樣,我們到底可不可以說準法律行為不一定以意思表示為核心?
: 還是說,準法律行為下的定義,意思表示只是這個準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 而非最後形成法律效果的生效要件?
我是覺得,應該不必拘泥於什麼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我好像也沒聽過有人這樣去解釋
的......Orz
畢竟準法律行為永遠只會考那三種,就是王老先生書上提到的那三個XD
意思通知:催告。
觀念通知:社團召集通知。
情感表達:通姦罪的寬恕。
這些行為都是法律有明文的,其效力也因此一經傳達而當然產生。
所以縱使老婆不清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如何,但只要她表達出願意原諒
老公,則仍然立刻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得再為告訴。
那如果老婆實際上是被詐欺或脅迫,或是老婆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呢?
學說通說則是採「類推適用」意思表示之規定說,不過到底能類推到什麼程度,我就
不太清楚了...可能必須個案去做判斷吧。
: 故我們還是可以說:準法律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核心??
: 這高點民法概要熱門題庫裡面,提到這樣的分類,關於到底是什麼意思表示的核心
: 是不是還要再說明更清楚一點?
: 王澤鑑是這樣分類:
: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 準法律行為:表現一定的意思內容
: 我覺得讀法律是不是還要在高度培養自己的國文的語感邏輯...
: 單純課文上語意的地方想做更明確的定義,
: 因為畢竟是要寫到考試卷上的答案!
: 謝謝各位!
用最簡單的說法:
在外觀上,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比較相似,都是要行為人做出一個足以傳達內心
概念的行動。
在內涵上,準法律行為又比較像事實行為,其法律效力來自於法律直接明文賦予。
所以你說準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為一定表示作為成立要件,好像也沒錯,畢竟你沒說
出口的話,則根本也不會發生法律明文的效果。
但它確切仍不以意思表示為核心,王澤鑑在其書上也只是說:「在一定範圍內得類推
適用」而非直接準用或適用,即是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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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距離考試大概也只剩一個月時間
: 於是便直接上來發問
: 其實只是一個小小的地方定義弄得不是很清楚而已
: (已經爬過文,但找不到相關的答案)
: 我看高點民法概要熱門題庫(100年版)裡面
: 關於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的差異,
: 有提到了準法律行為 "不一定以意思表示為核心"
: 所以我在寫這系列的考古題的時候,也會打算放這一句話
: 但在王澤鑑民法概要2002年版本第82頁看到了一點點矛盾的地方:
: 上面數來第三段,比較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王老師說到:
: "準法律行為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狀態於外部為特徵,和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相類似"
: 這樣是在描述準法律行為還是以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但非法律效果的生效要件?
沒有矛盾,其實也不必想這麼複雜。
法律行為的效力來自於至少一個以上(如契約可能兩個),且要件完備的意思表示。
所謂要件完備的意思表示即包括:
「行為意思」:你知道你在做這個行為。
「表示意思」:你知道這個行為的法律意義。
「效果意思」:你知道並希望發生該行為的法律效果。
其法律效果可能是法律有明文,也可能是無中生有(例如無名契約),但只要當事人有滿
足前開要件,因為效力主要仍來自於當事人的意思,本於私法自治,仍然有效。
至於準法律行為,它在外觀上和意思表示很像,都是要行為人去發出某個意思以表達內
心想法,但其效力則來自於法律直接明文,於這方面又和事實行為較為相近(所謂事實行
為,即只要有完成這個行為即發生法效力,不管當事人有否意思)。
因為介於二者之中,我們才會稱他是準法律行為。也因為是法律直接賦予效力,所以若
行為人對上述三個要件有所欠缺時,「不一定」會對該行為的法效力產生影響。
: 又
: 看過一些網路上的講義,在比較 事實行為和準法律行為這麼寫到:
: 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均以當事人之"一定表示"為成立要件,事實行為則否;
: 這樣,我們到底可不可以說準法律行為不一定以意思表示為核心?
: 還是說,準法律行為下的定義,意思表示只是這個準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 而非最後形成法律效果的生效要件?
我是覺得,應該不必拘泥於什麼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我好像也沒聽過有人這樣去解釋
的......Orz
畢竟準法律行為永遠只會考那三種,就是王老先生書上提到的那三個XD
意思通知:催告。
觀念通知:社團召集通知。
情感表達:通姦罪的寬恕。
這些行為都是法律有明文的,其效力也因此一經傳達而當然產生。
所以縱使老婆不清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如何,但只要她表達出願意原諒
老公,則仍然立刻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得再為告訴。
那如果老婆實際上是被詐欺或脅迫,或是老婆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呢?
學說通說則是採「類推適用」意思表示之規定說,不過到底能類推到什麼程度,我就
不太清楚了...可能必須個案去做判斷吧。
: 故我們還是可以說:準法律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核心??
: 這高點民法概要熱門題庫裡面,提到這樣的分類,關於到底是什麼意思表示的核心
: 是不是還要再說明更清楚一點?
: 王澤鑑是這樣分類:
: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 準法律行為:表現一定的意思內容
: 我覺得讀法律是不是還要在高度培養自己的國文的語感邏輯...
: 單純課文上語意的地方想做更明確的定義,
: 因為畢竟是要寫到考試卷上的答案!
: 謝謝各位!
用最簡單的說法:
在外觀上,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比較相似,都是要行為人做出一個足以傳達內心
概念的行動。
在內涵上,準法律行為又比較像事實行為,其法律效力來自於法律直接明文賦予。
所以你說準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為一定表示作為成立要件,好像也沒錯,畢竟你沒說
出口的話,則根本也不會發生法律明文的效果。
但它確切仍不以意思表示為核心,王澤鑑在其書上也只是說:「在一定範圍內得類推
適用」而非直接準用或適用,即是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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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Ursula
at 2014-06-15T15:51
at 2014-06-15T15:51
By Puput
at 2014-06-19T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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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4-06-19T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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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ia
at 2014-06-19T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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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vy
at 2014-06-22T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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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4-06-23T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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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14-06-26T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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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at 2014-06-29T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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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ob
at 2014-07-02T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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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14-07-07T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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