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輕判?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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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丘案7日宣判,針對判決結果,律師蔡易餘感嘆,「人命不值錢」,對洪家而言,是二度傷害;他為真相無法還原感到遺憾。桃園地院判決指出,陳毅勳(禁閉管理士)藉故凌虐軍人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羅濟元(禁閉室代理副室長)、陳嘉祥(管理士)、李侑政、黃冠鈞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李念祖(管理士)6個月徒刑。上述6人皆可易科每日1千元罰金,不必入獄。郭毓龍(憲兵官)假藉職務之權力私刑拘禁,判拘役30天;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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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an avatarDamian2014-03-11
樓上說得很中肯論點正確以後營區管教.「重不得、輕不得」很難管教的窘境我當兵時候一個洞慢或錯誤班長用槍托重擊頭戴鋼盔有如五雷轟頂眼冒金星每個人都被修理過台灣人喜歡用【邯鄲學步】畫虎不成反類犬,搞得國家亂糟糟公民1985行動聯盟」要求特偵組接手廢除軍法洪仲丘案改由一般法院審理必然是如此不必大驚小怪公民1985行動聯盟」與洪家人都是不用腦袋的一群人我認為都判刑3個月要軍方撤除她們職務勒令退伍退伍金終身俸都飛了就足以��
Cara avatarCara2014-03-07
法院本來就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這個世界本來就沒有公理了因為法官一個月30幾萬誰去管他人死活他自己過得好就可以了
Dora avatarDora2014-03-09
人命可重可輕,是否為真相也不是以判決輕或重而定義個人看來這樣的言論不過人為性情緒的反應,孟子曾言愛之則欲其生,惡之則欲其死,然而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普共標準(人民在立法院立法而成),法官依事實據法審判,輕/重,私情為之也
Ivy avatarIvy2014-03-10
一、其實法官就是靠者法條去辦案子,在我國刑法之中,故意和過失有差距很大的刑度,法官總是會相信他們都是''過失''的,不是''挑構已''的。況且我偉大的儒家思想相信''人信本善'',所以才會以''過失''去判刑。二、再加上我國刑法對於''不可預見''之情況,是不會處罰的。所以法官相信他們根本不知道這樣會害死洪,所以對他們也是輕判。三、所以怪法官沒用,怪政府也沒用、怪馬英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