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璞案/國賠/因果關係 - 法律
By Liam
at 2017-10-25T16:20
at 2017-10-25T16:2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washi54 (大尾魯蛇)》之銘言:
: 剛剛找到裁判書啦~ 來看看喔!
: 【裁判字號】 100,國,4
: 【裁判案由】 國家損害賠償
: 【裁判全文】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國字第4號
這個案子發生比洪仲丘還要早,但是現在才判下來,是因為走了這麼久:
法院名稱 案號 結案日期 查看
裁判書 參考資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 國 字 000004 號 100/12/30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 重上國 字 000008 號 101/12/25
最高法院
103 年 台上 字 000738 號 103/04/17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 上國更(一) 字 000003 號 105/05/24
最高法院
106 年 台上 字 000328 號 106/05/10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 上國更(二) 字 000001 號
而走久的關鍵在 101年高院判決洪家全輸,這個天才判決的重點如下:
然綜合上開洪文
璞所處之一切客觀環境,仍難謂一般人處於相同情境下
,自殺為斯時之必然選項。故揆諸上開說明,洪文璞之
跳樓身亡,與系爭部隊幹部上開不當管教之行為間,並
無相當之因果關係。
高院法官把因果關係從中間切斷,讓責任也切斷,等於說:
「洪文璞,你之所以會死,是你自己殺自己的,跟那些軍士官沒有關係,
如果他們虐待你的時候,你當場暴斃,本院自然會替你伸冤。
何況台灣當兵被虐待的人滿地都是,但並沒有每個都自殺,
你選擇自殺,就是你個人的問題了。」
類似還有:
車禍是車子撞你的,不是故障的紅綠燈砸到你 #1LGl8Qbm (LAW)
人是被倒塌的建築物壓死的,不是被地震震死的 #1Mwu9P7G (LAW)
103年最高法院判決,等於糾正了高院:
原審未敘明各該機率約為若
干及所憑之證據,遽謂洪文璞自殺死亡與系爭部隊幹部對其為不
當管教之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進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
有可議。
這用詞耐人尋味,
虐待-->>自殺要怎麼算機率啊?連納粹都沒做過這種研究。
但我可以理解最高法院的苦心,矯枉必須過正,才能見效。
依據我的調查與整理( #1LGl8Qbm (LAW) ),
在 103年以後,台灣各級法院的法官就很少寫這種丟人現眼的因果論了。
為什麼是 103年呢?
103年3月就是太陽花,
因循又偏藍的司法,裡面部分嗅覺靈敏的法官,聞到人民不滿的味道:
司法再不改革,就要革命了。
--
「今天司法改革交給這些人,怎麼會改革,他們就是一個幫派,
幫派大哥出了事,二哥就護大哥,小弟就在旁邊吆喝,這就是今天司法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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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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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17-10-29T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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