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超法律的阻卻違法事由」?(A)無期待可能性(B)緊急避難.(C)業務上的正當行為(D)得被害人承諾.答案D那請問A是什麼?簡單重點即可~~~「欠缺期待可能性」是一個法律用語,白話的意思是指「社會不能期待正常人在那種情境下不會犯罪,因此免除其刑。」最典型的例子為刑法第167條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164條(註:藏匿人犯)或第165條(註:湮滅刑事證據)�
無期待可能性是什麼??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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