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的水桶處分是公法或是私法事件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VeemaLai (不再見)》之銘言:
: 用反面觀察
: 若PTT的站務、版主對會員進行水桶的處分時,視為公法事件,則為行政處分應無疑問。
: 但是會員進行申訴、訴願到最後的訴訟都是在PTT站內,依據PTT的使用規章等規定完成,
: 這與我國訴訟程序實際狀況顯有不同。
: 從此觀之,你要說PTT的版主行使水桶權力屬於公法事件,要難想像。
: 我比較贊成是私法事件,至於其依附的主機實體與使用的網路或是否屬於台大的資源或其
: 租用,個人淺見認為不影響其為私法性質。

其實我也很好奇啊

現行PTT硬體資產是台大資訊系的系產

學術網路的所有權是教育部的

您跟PTT站長打贏官司能主張什麼權利?

無權處分?不當得利?使用借貸債務不履行?

能對抗台大資訊系和教育部嗎?

那版主又是什麼地位?

誰的代理人?誰的履行輔助人?

別傻了好不

走私法途徑根本就是不可行

第一,無法對抗ptt資產的真正所有權人

第二,沒有辦法解釋版主的行為跟站長群的使用借貸債務不履行有何關係?

(是版主浸你水桶又不是站長浸你水桶,難道你要跟版主主張使用借貸關係嗎?)

還不如一開始就主張公物利用的公法上請求權關係來得有效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