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的水桶處分是公法或是私法事件 - 法律
By Skylar Davis
at 2010-10-11T22:13
at 2010-10-11T22:13
Table of Contents
1.那要看你是主張私法上的請求權害是公法上的請求權
如果是私法上的請求權,如前所述,真正跟使用者有簽訂契約的只是PTT站長群
不是版主也不是教育部或校方,所以使用者根本沒有辦法拿該契約對校方或教育部
主張任何權利.就算跟站長打贏了也沒辦法要求校方,教育部或版主解除水桶
2.如果是主張公法上的請求權,那首先要確認的關於人民關於民公物的使用是反射利益
還是主觀公權利,如果是主觀公權利,那就還有得談,如果只是反射利益,那就沒啥搞頭了
3.如果是承認人民對於該公物的使用具有主觀公權利,那接下要來討論的是提起給付之訴
還是課與義務之訴,二者差別在於其請求的內容是否為要求行政機關做成一定行政處分
為前提,而這又與一般使用和特別使用之區分有關,因為一般使用是不需要主管機關的
特別許可的,只有在特別使用的情況才需要主管機關另為一允許使用的特別許可(典型
的如台大計中工作站帳號之申請)的行政處分
4.而以PTT的情況來看,其應該是不屬於特別許可的態樣,而為一般使用,是故如版主拒絕
某一特定使用者使用該版,那該使用者僅要對主管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或為該公法
上主觀公權利之請求,要求主管機關排除該使用障礙即可
5.當然另外一個觀點是,PTT版主的水桶處分是否為委託行政,而具有拒絕使用的行政處
分效力,如果將其視為委託行政時,則因水桶處分即具有禁止使用的的行政處分效力,
那直接對該禁止使用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或撤銷之訴救濟即可
6.至於版規的效力,個人看法,至多只有行政規則的效力,而無對外拘束力
※ 引述《ganbaday (低調)》之銘言:
: 恕刪,有一些問題想請教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還不如一開始就主張公物利用的公法上請求權關係來得有效
: 除了巴哈喵特以及商業化之後又賣掉而消失的無名小站,其他各校BBS都是用TaNet
: 而學術網路是公用財產而不僅僅是校產(所以不會有非該校學生之類問題)
: 那麼今天國家授權台大資訊系管ptt、台大資訊系授權站長管ptt、站長授權板主管板,
: 所以真的要告是告教育部+台大資訊系,而不是告站長。
: 問題:
: 版規是板主設的,想請問訂定版規的依據是?版規的效力是?
: 這個問題有幾個面向===
: 1.如果版規是有效的,那麼若版規不合理時,不就一定告不贏?
: 例如「版規規定,在該板發文必須每一段末加註"啾咪"字眼,否則永久水桶」
: 2.如果版規是無效的,那不就任何人無論理由,被桶了去告就一定贏?
: 3.如果版規是有效的,但板主亂判亂桶時,實務上該用什麼告?告哪條?
: 要去訴願還是民庭?告台大資訊社+教育部不當禁止我使用公用財產這樣嗎~?
: 但不是資訊社+教育部桶我的,所以他們要層層轉下去,傳板主上來答辯?
: 這之間的法律關係我有點模糊,懇請解說...
: 板主的地位有點像警察,代表教育部+台大執行公權力,
: 開錯單有交通法庭,桶錯人要找誰申冤呀...?
--
如果是私法上的請求權,如前所述,真正跟使用者有簽訂契約的只是PTT站長群
不是版主也不是教育部或校方,所以使用者根本沒有辦法拿該契約對校方或教育部
主張任何權利.就算跟站長打贏了也沒辦法要求校方,教育部或版主解除水桶
2.如果是主張公法上的請求權,那首先要確認的關於人民關於民公物的使用是反射利益
還是主觀公權利,如果是主觀公權利,那就還有得談,如果只是反射利益,那就沒啥搞頭了
3.如果是承認人民對於該公物的使用具有主觀公權利,那接下要來討論的是提起給付之訴
還是課與義務之訴,二者差別在於其請求的內容是否為要求行政機關做成一定行政處分
為前提,而這又與一般使用和特別使用之區分有關,因為一般使用是不需要主管機關的
特別許可的,只有在特別使用的情況才需要主管機關另為一允許使用的特別許可(典型
的如台大計中工作站帳號之申請)的行政處分
4.而以PTT的情況來看,其應該是不屬於特別許可的態樣,而為一般使用,是故如版主拒絕
某一特定使用者使用該版,那該使用者僅要對主管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或為該公法
上主觀公權利之請求,要求主管機關排除該使用障礙即可
5.當然另外一個觀點是,PTT版主的水桶處分是否為委託行政,而具有拒絕使用的行政處
分效力,如果將其視為委託行政時,則因水桶處分即具有禁止使用的的行政處分效力,
那直接對該禁止使用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或撤銷之訴救濟即可
6.至於版規的效力,個人看法,至多只有行政規則的效力,而無對外拘束力
※ 引述《ganbaday (低調)》之銘言:
: 恕刪,有一些問題想請教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還不如一開始就主張公物利用的公法上請求權關係來得有效
: 除了巴哈喵特以及商業化之後又賣掉而消失的無名小站,其他各校BBS都是用TaNet
: 而學術網路是公用財產而不僅僅是校產(所以不會有非該校學生之類問題)
: 那麼今天國家授權台大資訊系管ptt、台大資訊系授權站長管ptt、站長授權板主管板,
: 所以真的要告是告教育部+台大資訊系,而不是告站長。
: 問題:
: 版規是板主設的,想請問訂定版規的依據是?版規的效力是?
: 這個問題有幾個面向===
: 1.如果版規是有效的,那麼若版規不合理時,不就一定告不贏?
: 例如「版規規定,在該板發文必須每一段末加註"啾咪"字眼,否則永久水桶」
: 2.如果版規是無效的,那不就任何人無論理由,被桶了去告就一定贏?
: 3.如果版規是有效的,但板主亂判亂桶時,實務上該用什麼告?告哪條?
: 要去訴願還是民庭?告台大資訊社+教育部不當禁止我使用公用財產這樣嗎~?
: 但不是資訊社+教育部桶我的,所以他們要層層轉下去,傳板主上來答辯?
: 這之間的法律關係我有點模糊,懇請解說...
: 板主的地位有點像警察,代表教育部+台大執行公權力,
: 開錯單有交通法庭,桶錯人要找誰申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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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0-10-15T04:54
at 2010-10-15T04:54
By Iris
at 2010-10-15T09:15
at 2010-10-15T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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