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03/3/8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本人無,受傷車子也沒事。對方雙載各有一兩處的皮肉傷。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對方報警,本人現場做筆錄,對方到了醫院之後才做筆錄,現場沒有被破壞。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雙方皆有保險。五、事實經過:當日凌晨12點多,天氣狀況良好本人行駛在慢車道,準備十字路口右轉,以打方向燈,並用後照鏡看到對方在我右後方,我想說��
發生車禍判決還沒下來對方先跟我要修車費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