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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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給付遲延的這兩個條文 民法232 255

第 232 條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
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 255 條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
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
催告,解除其契約


這兩個條文 很像 都是逾期給付後,對自己已沒有利益。

那這兩個條文 可否合併請求? 也就是

比方 店家遲送了我的生日蛋糕, 我可否主張 232替代損賠+255解除契約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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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8-10-20
擇一請求
Tracy avatarTracy2018-10-22
不太一樣 擇一請求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8-10-23
一條解約,一條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mma avatarEmma2018-10-26
解約還價金+逾期討損賠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8-10-30
台灣的民法,基本上是填補損失,要賺錢,請自行約定
條款,不過以賺錢為目的,希望對方不能履行契約,有違
契約真意。
Damian avatarDamian2018-10-31
當然,過程中即便解約,也造成你的損失,當然可以請求
賠償了,學理上稱類似契約請求權,法條就是你列的
Andrew avatarAndrew2018-11-02
對不起,還有其他法條才對,我上面敘述好像搞錯了,
誠摯說聲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