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刑 - 法學
By Selena
at 2005-06-15T09:50
at 2005-06-15T09:50
Table of Contents
拋磚引玉終於有成果了。
我對這些問題其實都還沒有定見,試著討論看看吧...
※ 引述《taipei168 (HANS)》之銘言:
: 不是很明白早期討論的「什麼是法律?」還是「法律是什麼?」一連串討論後,
: 似乎沒有定義性的初步結果?
我想因為這是太困難的問題,
What is law?這個問題的確沒有共識。
不過我想我們的確可以觀察出不同時期、不同地方,
對於被稱做law的東西或觀念,或著與其相似的觀念,
到底是什麼,有著變遷與差異。
可是也許從某個角度來看,它們間(不同時期的、不同地方都被叫做law的東西或觀念)
似乎也有某種相似性。
不過直接討論這個可能太快了。
這的確是一個大問題。
: 回到私刑的討論,大大您談到「國家」不下數次,是不是意味著法律在刑法(罰)
: 就是因為是這是主權者(國家)的命令,所以在國家的法律規範領域而言,國家
: 不同於黑道大哥;從大哥的規範領域而言,大哥就是主權,小弟對小弟動用「私刑
: 」,大哥也會不爽。而他們(大部分的人)信服的理由是來自規範的正當性(合法
: 性)。
我之所以提到"國家"只是因為前面mamamio的回覆裡,
"國家"二字好像是突然冒出來的,並不清楚,
因此針對這個不太清楚的地方提出疑問,我覺得合理的。
"主權者的命令"這的確是一種傳統的講法。
會這樣講的也不一定就是採Austin式的法實證主義,
因為不管如何,"針對實定法"的法理論裡總要想辦法安置"權威",authority這個概念。
在Aquinas在講世俗的統治者還是需要一個由divinity認可的"just title"時,
就已經是在肯認是有"實定法"這種東西了。
而我想,刑法應該是最實定的法了吧?
簡而言之,
如果要"體系的"或著"實定的"看待法律的話,總會需要想像一個效力來源的頂點,
不管這個頂點是rule of recognition,basic norm,還是傳統的sovereignty。
而在這種思考方式下,正當性與合法性可以是兩回事的。
我個人目前倒不傾向這樣的思考方式。
我在嘗試另一種方法,把"頂點"倒過來看,
我們並不是因為有"主權"概念才有辦法確定實定的法律是什麼,
接著來根據法律確定人與人的關係,然後這一堆法律、規則構成一個秩序,
而是有了法"秩序"之後,
(換句話講,已經有某種辦法或著根據現實狀況,人與人的關係確定後)
才用sovereignty表示這樣的關係。
也就是說,重要的不是"誰"是大哥"誰"是小弟,
而是不管誰當大哥誰當小弟,一定會有大哥小弟這種關係,
為了要維持這種關係(或秩序),才設計出規則或實定的法律的,
然後才有辦法理解"sovereignty"這種概念。
我在想,似乎要這樣子才有可能真正理解"私刑"這回事。
才有辦法"不依靠法律之外的道德觀"來思考"私刑"作為一種實踐到底是對還是錯,
這種問題。
在這種思考脈絡下,嚴格說起來也不是"對、錯"的問題,
而是這種行為是破壞既存秩序,這種的"意義"的問題。
否則,從主權命令->法律->行為這種思路來看,
"私刑",跟其他有可能是犯罪行為的行為一樣,
不過就是等著被檢驗評價的非主權者的行為。
而對個人要不要參與、實施這種行為,
除了法律給的理由外,就只是一種taste而已。
私刑是對還是錯其實是個道德問題。
: 但是,我想到一個「服從法律義務」的難題,來自於現代民主國家,不同意見本身
: 就是「法律」所認可的,所以法律案以過半數通過,對於「服從多數的」少數人而言
: ,還有「義務」可言嗎?(現實中,法律(憲法)沒有規定「人民有服從法律的
: 義務」,如果有的話,結果是不是就大不相同?)
我不覺得人有服從法律的義務。
就算有也只是"法律"給的義務。
但人可能有"與其他人一起生活下去"的義務,
這可以從道德哲學的角度來看。
或著,用我前述的"秩序"觀點來看,
人與人一起生活下去,才有秩序可言。
於是,對我來說,這是一種理論上的規定,同時也是實際的現象,
世界上本來就有其他人。
: : 5.如果秩序建立的基礎應該是理智,現實中秩序真的也"是"依靠理智建立的嗎?
: : 為什麼由國家行使處罰會是理智的?誰來確保它是理智的?
: : 私人的報復行為,不是理智的嗎?
: 民主制度的設計確保理智的實現機會大於少數人統治。
民主制不是在說"多數人統治多數人",
而是在確保"少數人統治多數人是得到多數人的支持的"。
我傾向不用"理智"這個...問題很大的觀念來看待這些問題。
--
我對這些問題其實都還沒有定見,試著討論看看吧...
※ 引述《taipei168 (HANS)》之銘言:
: 不是很明白早期討論的「什麼是法律?」還是「法律是什麼?」一連串討論後,
: 似乎沒有定義性的初步結果?
我想因為這是太困難的問題,
What is law?這個問題的確沒有共識。
不過我想我們的確可以觀察出不同時期、不同地方,
對於被稱做law的東西或觀念,或著與其相似的觀念,
到底是什麼,有著變遷與差異。
可是也許從某個角度來看,它們間(不同時期的、不同地方都被叫做law的東西或觀念)
似乎也有某種相似性。
不過直接討論這個可能太快了。
這的確是一個大問題。
: 回到私刑的討論,大大您談到「國家」不下數次,是不是意味著法律在刑法(罰)
: 就是因為是這是主權者(國家)的命令,所以在國家的法律規範領域而言,國家
: 不同於黑道大哥;從大哥的規範領域而言,大哥就是主權,小弟對小弟動用「私刑
: 」,大哥也會不爽。而他們(大部分的人)信服的理由是來自規範的正當性(合法
: 性)。
我之所以提到"國家"只是因為前面mamamio的回覆裡,
"國家"二字好像是突然冒出來的,並不清楚,
因此針對這個不太清楚的地方提出疑問,我覺得合理的。
"主權者的命令"這的確是一種傳統的講法。
會這樣講的也不一定就是採Austin式的法實證主義,
因為不管如何,"針對實定法"的法理論裡總要想辦法安置"權威",authority這個概念。
在Aquinas在講世俗的統治者還是需要一個由divinity認可的"just title"時,
就已經是在肯認是有"實定法"這種東西了。
而我想,刑法應該是最實定的法了吧?
簡而言之,
如果要"體系的"或著"實定的"看待法律的話,總會需要想像一個效力來源的頂點,
不管這個頂點是rule of recognition,basic norm,還是傳統的sovereignty。
而在這種思考方式下,正當性與合法性可以是兩回事的。
我個人目前倒不傾向這樣的思考方式。
我在嘗試另一種方法,把"頂點"倒過來看,
我們並不是因為有"主權"概念才有辦法確定實定的法律是什麼,
接著來根據法律確定人與人的關係,然後這一堆法律、規則構成一個秩序,
而是有了法"秩序"之後,
(換句話講,已經有某種辦法或著根據現實狀況,人與人的關係確定後)
才用sovereignty表示這樣的關係。
也就是說,重要的不是"誰"是大哥"誰"是小弟,
而是不管誰當大哥誰當小弟,一定會有大哥小弟這種關係,
為了要維持這種關係(或秩序),才設計出規則或實定的法律的,
然後才有辦法理解"sovereignty"這種概念。
我在想,似乎要這樣子才有可能真正理解"私刑"這回事。
才有辦法"不依靠法律之外的道德觀"來思考"私刑"作為一種實踐到底是對還是錯,
這種問題。
在這種思考脈絡下,嚴格說起來也不是"對、錯"的問題,
而是這種行為是破壞既存秩序,這種的"意義"的問題。
否則,從主權命令->法律->行為這種思路來看,
"私刑",跟其他有可能是犯罪行為的行為一樣,
不過就是等著被檢驗評價的非主權者的行為。
而對個人要不要參與、實施這種行為,
除了法律給的理由外,就只是一種taste而已。
私刑是對還是錯其實是個道德問題。
: 但是,我想到一個「服從法律義務」的難題,來自於現代民主國家,不同意見本身
: 就是「法律」所認可的,所以法律案以過半數通過,對於「服從多數的」少數人而言
: ,還有「義務」可言嗎?(現實中,法律(憲法)沒有規定「人民有服從法律的
: 義務」,如果有的話,結果是不是就大不相同?)
我不覺得人有服從法律的義務。
就算有也只是"法律"給的義務。
但人可能有"與其他人一起生活下去"的義務,
這可以從道德哲學的角度來看。
或著,用我前述的"秩序"觀點來看,
人與人一起生活下去,才有秩序可言。
於是,對我來說,這是一種理論上的規定,同時也是實際的現象,
世界上本來就有其他人。
: : 5.如果秩序建立的基礎應該是理智,現實中秩序真的也"是"依靠理智建立的嗎?
: : 為什麼由國家行使處罰會是理智的?誰來確保它是理智的?
: : 私人的報復行為,不是理智的嗎?
: 民主制度的設計確保理智的實現機會大於少數人統治。
民主制不是在說"多數人統治多數人",
而是在確保"少數人統治多數人是得到多數人的支持的"。
我傾向不用"理智"這個...問題很大的觀念來看待這些問題。
--
Tags:
法學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私刑
By Necoo
at 2005-06-15T07:02
at 2005-06-15T07:02
月旦法學教室vs月旦法學雜誌
By Thomas
at 2005-06-13T12:49
at 2005-06-13T12:49
月旦法學教室vs月旦法學雜誌
By Franklin
at 2005-06-13T03:24
at 2005-06-13T03:24
刑訴老師問我的....
By Andy
at 2005-06-12T15:24
at 2005-06-12T15:24
刑訴老師問我的....
By Lydia
at 2005-06-12T13:51
at 2005-06-12T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