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刑 - 法學
By Freda
at 2005-06-15T09:58
at 2005-06-15T09:5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hyang ()》之銘言:
: ※ 引述《mamamio (我要回台灣~~)》之銘言:
: : 法秩序應該是社群中的最大公約數
看到這句話我真的嚇一跳^^"
好像回到威權統治時代一樣
或許這話倒過來說比較對:
社群中的最大公約數應該成為法秩序
: : 要想拘束規制社群中的個體 則應平等無差別待遇的對待各個體
: : 故刑罰權的行使 亦應統一由國家為之
: : 若任由私人行使 則手段輕重之差異難叫人信服
: : 屆時必淪為弱肉強食的野蠻世界
: : 人類社會秩序建立之基礎 應該是理智 而非蠻力
: 我覺得在這個版想問題可以更critical一點。
: 這樣會更法理學、法理論一點。
: 我來拋幾個問題好了。
: 1.由公正地對所有小弟都平等對待的黑道大哥來行使處罰,
: 與由國家來行使,差別在哪裡呢?
也就是問:
國家獨佔刑罰權,除了正義(平等)與這個正義可用暴力貫徹以外
有沒有其他(本質的)特性?
我認為是沒有
國家所定義的正義、或所貫徹的正義多多少少符合一般人的期待
這只是我們的習慣
而且我覺得這個問題應該留給國家自己以實際的國家行為來解答
以證明自己的正當性
法學不應先為其在定義上解套
: 2.平等=無差別待遇嗎?
平等作為出發點、以及平等作為結果,
二者在論理與結論上會有很大的歧異
: 3."刑罰權"這個概念是不是本來就隱含了是由國家來認定犯罪與並行使刑罰?
從「(刑)法益」這個概念的抽象性來看
是的
或許分析一下法益與權利的不同
可以窺出一些端倪
: 從而"私刑"在這種對罪與刑的概念下,並沒有存在的餘地,
: 而只是我們稱呼某些報復行為用的標籤?
我初步是認為
私刑的正當性基礎
可能從民法的損害賠償概念可以得到比較多的支持
很多人認為刑法的法益中
社會法益、國家法益是有問題的
應該整個歸到個人法益上去討論比較合理
但我以為恰恰相反
刑法中的個人法益才是有問題的概念
或者精確點應該說
個人法益也是一種集體的法益(與國家、社會法益同)
把它當作「私」的法益才是理論上不一貫的
: 4.由私人行使處罰難以使人信服的話,國家來行使會使人信服的原因,
: 或著人民"應該"信服的理由,是什麼呢?
其實我們也無須把國家獨佔刑罰權絕對正當化
或把私刑絕對妖魔化
二者只是方法上不一樣
但都有可能出現正當或不正當的結果
這不但與制度本身有關
與制度底下的人也有關
對的制度碰上不對的人也不能算對
信服的繼續維持
不信服了就推翻掉
維持體系的開放性
可能是比較務實的作法
: 5.如果秩序建立的基礎應該是理智,現實中秩序真的也"是"依靠理智建立的嗎?
: 為什麼由國家行使處罰會是理智的?誰來確保它是理智的?
: 私人的報復行為,不是理智的嗎?
: 我只先提我對這個問題的想法的出發點:
: 私刑為什麼是不對的,法律給的理由其實只會是說,
: 這個看起來好像是處罰的行為,由法律來檢驗評價時,也許會是一個不法行為。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 引述《mamamio (我要回台灣~~)》之銘言:
: : 法秩序應該是社群中的最大公約數
看到這句話我真的嚇一跳^^"
好像回到威權統治時代一樣
或許這話倒過來說比較對:
社群中的最大公約數應該成為法秩序
: : 要想拘束規制社群中的個體 則應平等無差別待遇的對待各個體
: : 故刑罰權的行使 亦應統一由國家為之
: : 若任由私人行使 則手段輕重之差異難叫人信服
: : 屆時必淪為弱肉強食的野蠻世界
: : 人類社會秩序建立之基礎 應該是理智 而非蠻力
: 我覺得在這個版想問題可以更critical一點。
: 這樣會更法理學、法理論一點。
: 我來拋幾個問題好了。
: 1.由公正地對所有小弟都平等對待的黑道大哥來行使處罰,
: 與由國家來行使,差別在哪裡呢?
也就是問:
國家獨佔刑罰權,除了正義(平等)與這個正義可用暴力貫徹以外
有沒有其他(本質的)特性?
我認為是沒有
國家所定義的正義、或所貫徹的正義多多少少符合一般人的期待
這只是我們的習慣
而且我覺得這個問題應該留給國家自己以實際的國家行為來解答
以證明自己的正當性
法學不應先為其在定義上解套
: 2.平等=無差別待遇嗎?
平等作為出發點、以及平等作為結果,
二者在論理與結論上會有很大的歧異
: 3."刑罰權"這個概念是不是本來就隱含了是由國家來認定犯罪與並行使刑罰?
從「(刑)法益」這個概念的抽象性來看
是的
或許分析一下法益與權利的不同
可以窺出一些端倪
: 從而"私刑"在這種對罪與刑的概念下,並沒有存在的餘地,
: 而只是我們稱呼某些報復行為用的標籤?
我初步是認為
私刑的正當性基礎
可能從民法的損害賠償概念可以得到比較多的支持
很多人認為刑法的法益中
社會法益、國家法益是有問題的
應該整個歸到個人法益上去討論比較合理
但我以為恰恰相反
刑法中的個人法益才是有問題的概念
或者精確點應該說
個人法益也是一種集體的法益(與國家、社會法益同)
把它當作「私」的法益才是理論上不一貫的
: 4.由私人行使處罰難以使人信服的話,國家來行使會使人信服的原因,
: 或著人民"應該"信服的理由,是什麼呢?
其實我們也無須把國家獨佔刑罰權絕對正當化
或把私刑絕對妖魔化
二者只是方法上不一樣
但都有可能出現正當或不正當的結果
這不但與制度本身有關
與制度底下的人也有關
對的制度碰上不對的人也不能算對
信服的繼續維持
不信服了就推翻掉
維持體系的開放性
可能是比較務實的作法
: 5.如果秩序建立的基礎應該是理智,現實中秩序真的也"是"依靠理智建立的嗎?
: 為什麼由國家行使處罰會是理智的?誰來確保它是理智的?
: 私人的報復行為,不是理智的嗎?
: 我只先提我對這個問題的想法的出發點:
: 私刑為什麼是不對的,法律給的理由其實只會是說,
: 這個看起來好像是處罰的行為,由法律來檢驗評價時,也許會是一個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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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yam.com/juo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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