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房東可否再度要求更改契約內容?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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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大家~我於99年8月2號承租地號2xx7之2--2xx8之2號作為ktv!但契約書記載一個月租金為一萬~租金二個月為一期繳納卻只收取一萬六~我納悶問屋主為何契約租金二萬你才收取一萬六~屋主回答因為槟榔攤一個月補給我2千的水電費水電由我負責~繳納~但99年8月10號屋主拿水電費帳單來找我~要我代轉給前任房客~我卻發現之前房客2個多月都沒營業~水費3800多~電費16000多~我找來房東我不願意槟郎攤水電用2個月4000補助方式~我要求分錶處理~水電錶費用由我負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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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la avatarIsla2010-09-24
您好:房東將房屋或是土地出租給承租人後,依照契約所約定之範圍(房屋地址或是地號)房東只擁有房屋或是土地之所有權,而使用、收益權屬於承租人所有。租賃關係存續中,除非承租人同意房東將一部份轉租他人,否則房東在未經承租人同意之下,擅自將房屋或是土地之一部分轉租他人,承租人有權力拒絕房東之請求,並且要求檳榔攤所有人搬離租賃的範圍;假如檳榔攤所有人不理會承租之要求,可依照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與第335條普�
Zora avatarZora2010-09-26
您好:房東將房屋或是土地出租給承租人後,依照契約所約定之範圍(房屋地址或是地號)房東只擁有房屋或是土地之所有權,而使用、收益權屬於承租人所有。租賃關係存續中,除非承租人同意房東將一部份轉租他人,否則房東在未經承租人同意之下,擅自將房屋或是土地之一部分轉租他人,承租人有權力拒絕房東之請求,並且要求檳榔攤所有人搬離租賃的範圍;假如檳榔攤所有人不理會承租之要求,可依照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與第335條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