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大家~我於99年8月2號承租地號2xx7之2--2xx8之2號作為ktv!但契約書記載一個月租金為一萬~租金二個月為一期繳納卻只收取一萬六~我納悶問屋主為何契約租金二萬你才收取一萬六~屋主回答因為槟榔攤一個月補給我2千的水電費水電由我負責~繳納~但99年8月10號屋主拿水電費帳單來找我~要我代轉給前任房客~我卻發現之前房客2個多月都沒營業~水費3800多~電費16000多~我找來房東我不願意槟郎攤水電用2個月4000補助方式~我要求分錶處理~水電錶費用由我負擔安
租屋房東可否再度要求更改契約內容?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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