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業務侵占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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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是一間公司出納,其母乙因股票套牢,慫恿甲將公款暫時挪用,供乙償還銀行貸款,下列何者正確?(A)甲乙成為普通侵占罪的共同正犯(B)甲成為業務侵占罪的正犯,乙成立普通侵占的正犯(C)甲成為業務侵占罪的正犯,乙不成立犯罪(D)甲乙成為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答案是(D):為甚麼不是B(二)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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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 avatarMia2010-02-06
嗯~版大你好啊~針對你的問題來看~這兩題都是在討論刑法分則中的"純正身分犯"和"不純正身分犯"~乃至"雙重身分犯"的問題~並涉及到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以及第31條第1項但書的部分~大叔我就針對你的問題簡略回答如下囉~(一)甲是一間公司出納,其母乙因股票套牢,慫恿甲將公款暫時挪用,供乙償還銀行貸款~1、依據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Andy avatarAndy2010-02-07
我想推薦一個借貸諮詢專家給你認識!!電視上有廣告(是侯昌明代言的,厲害唷~)OK忠訓國際在協助貸款辦理這塊,無論你有任何貸款問題(例:投資理財、信用貸款、買車、開店創業、房屋頭款、結婚基金…很多),他都可以提供你很多的資訊,她跟我解釋說那是蒐集各家的銀行方案,再以我的個人條件去篩選出最適合我的銀行方案如果有需要可以在以下網址留下資料http://www1.c2b.com.tw/redirect.php?k=51d09b070263...忠訓的顧問會再你聯絡...
Mary avatarMary2010-02-05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共同正犯)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第29條(教唆犯)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第31條(身分犯)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依第一題,乙教唆甲挪用公款,適用31條前段「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