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通過 違憲之法... 之疑議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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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我不是法律界人士,我嘗試拿開那些比較專業性的法律詞語,大家看看
是不是這樣的意思。謝謝了。

大致上說,

憲法是法律的最高“原則”,每一條法令則是具體的“實現”及“體現”。

憲法更像是全人民對法律精神所達到的“共識”,在達到共識後,才訂出一
條條的法令。

訂出法令的工作,由立法院來執行。

訂出了法令,並執行當中懲罰的工作,就由司法(警察、法院)來執行。

立法院“不應該”訂立和憲法(全人民的共識)有所衝突的法令。

但人有失手,馬有失蹄。連立法院本身,也不能能夠百分之百保證會做到這
一點。

畢竟,憲法的解讀,是由最高法官(司法部)來解讀。立法院無法確保,它
訂立的法令,不會被司法部那一幫人打下來。

終究這是兩個不一樣的組織。

所以,立法院“不應該”訂立和憲法(全人民的共識)有所衝突的法令。

但如果它訂立出來的法令,被司法部判為違憲,立法院也不會被懲罰。

畢竟,最大原因,可能是立法部、司法部,對于憲法的解讀不一樣。

我不知道,如果立法部明知道違憲,卻故意訂立違憲的法令,會不會被懲罰
。雖然正常來說,這樣的情況不會發生。

我覺得白、黃雙方的爭論,應該是在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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