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邱小妹事件監察院彈劾文 - 法律
By Daniel
at 2005-01-29T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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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
彈劾案/94/09400000494-劾3彈劾案文.doc
彈劾案文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吳振龍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副院長負責綜理仁愛院區醫療行政業務(自
89年7月17日至93年12月31日擔任台北市立仁愛醫院院長,94
年1月起任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副院長),師一級。
劉奇樺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神經外科主治醫師(自92年4月15
日至93年12月31日任台北市立仁愛醫院神經外科主治醫師,自
94年1月起任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神經外科主治醫師),
師三級。
貳、案由: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神經外科主治醫師劉奇樺對嚴重顱內
出血病童邱姿文未確實依規定執行會診,卻於事後共同補填不實
病歷,輕率決定轉院。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災難應變指揮中心連
繫轉送台中縣童綜合醫院緊急開刀於94年1月23日不治死亡。該
院副院長吳振龍怠忽職責,對該院區醫療與行政業務督導不周,
情節重大,核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被彈劾人吳振龍部分:
按台北市立仁愛醫院為衛生局所屬之醫療院所,被彈劾人吳振
龍係該院前院長,依法負綜理該院各項院務之全責;嗣因組織整併,
現已改任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副院長,惟仍由衛生局局長張珩(兼
代聯合醫院院長)指派以副院長身分繼續督導仁愛院區醫療與教學
研究工作。吳振龍身為該院首長,本應殫精竭力,盡忠職守,謹慎
勤勉領導全院醫護人員提供市民優質之醫療服務。竟對於急診會診
之管理鬆散,考核不周,致發生本件重大醫療轉診處理不當事件,
且對於病歷補填管理鬆散,並有新生兒加護病床登錄不正確等之重
大違失。核被彈劾人吳振龍肩負綜理仁愛院區(仁愛醫院)院務之
責,對所屬執行醫療行政業務,監督不周,致生嚴重影響該院及醫
界之聲譽,實難辭違失之責。
被彈劾人吳振龍所為,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
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
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
切實…」之規定有悖。
二、被彈劾人劉奇樺部分:
被彈劾人劉奇樺係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神經外科主治醫
師。依仁愛醫院之規定,各專科均由主治醫師擔負會診之責,若住
院醫師擔任第1線之被會診醫師時,應安排主治醫師當為第2線支援
並負醫療全責,以維持急診病患之醫療品質。惟被彈劾人劉奇樺接
獲林致男醫師電話報告有嚴重顱內出血之邱童在急診室待診,台北
市已無加護病床可供緊急治療,目前急診加護病房可加1床,請示
如何處理時,未親自或指派醫師前往急診室應診,亦未親自至急診
室瞭解加床之可行性,更未指示其採行更積極之醫療處置作為,率
爾決定轉診邱童,邱童轉送至台中童綜合醫院緊急治療不治死亡。
事後與林致男醫師共同補填不實病歷且同意其代為簽名,核其違失
情節重大。
被彈劾人劉奇樺所為,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
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及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
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有悖。
據上論結,被彈劾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副院長吳振龍未善盡綜
理院務職責,督導醫療與行政業務不周;被彈劾人劉奇樺未確依該院「急診
會診作業要點」、「急重症病患轉住加護病房標準作業流程」等規定執行會
診、轉床事宜,率爾決定轉診顱內出血病患邱童,致發生遠程跨區轉院之重
大醫療處理不當事件,事後又與林致男共同補填不實病歷,嚴重損害醫院聲
譽與醫事人員之形象,違失情節重大,核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
條及第7條等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予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
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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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94/09400000494-劾3彈劾案文.doc
彈劾案文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吳振龍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副院長負責綜理仁愛院區醫療行政業務(自
89年7月17日至93年12月31日擔任台北市立仁愛醫院院長,94
年1月起任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副院長),師一級。
劉奇樺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神經外科主治醫師(自92年4月15
日至93年12月31日任台北市立仁愛醫院神經外科主治醫師,自
94年1月起任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神經外科主治醫師),
師三級。
貳、案由: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神經外科主治醫師劉奇樺對嚴重顱內
出血病童邱姿文未確實依規定執行會診,卻於事後共同補填不實
病歷,輕率決定轉院。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災難應變指揮中心連
繫轉送台中縣童綜合醫院緊急開刀於94年1月23日不治死亡。該
院副院長吳振龍怠忽職責,對該院區醫療與行政業務督導不周,
情節重大,核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被彈劾人吳振龍部分:
按台北市立仁愛醫院為衛生局所屬之醫療院所,被彈劾人吳振
龍係該院前院長,依法負綜理該院各項院務之全責;嗣因組織整併,
現已改任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副院長,惟仍由衛生局局長張珩(兼
代聯合醫院院長)指派以副院長身分繼續督導仁愛院區醫療與教學
研究工作。吳振龍身為該院首長,本應殫精竭力,盡忠職守,謹慎
勤勉領導全院醫護人員提供市民優質之醫療服務。竟對於急診會診
之管理鬆散,考核不周,致發生本件重大醫療轉診處理不當事件,
且對於病歷補填管理鬆散,並有新生兒加護病床登錄不正確等之重
大違失。核被彈劾人吳振龍肩負綜理仁愛院區(仁愛醫院)院務之
責,對所屬執行醫療行政業務,監督不周,致生嚴重影響該院及醫
界之聲譽,實難辭違失之責。
被彈劾人吳振龍所為,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
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
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
切實…」之規定有悖。
二、被彈劾人劉奇樺部分:
被彈劾人劉奇樺係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神經外科主治醫
師。依仁愛醫院之規定,各專科均由主治醫師擔負會診之責,若住
院醫師擔任第1線之被會診醫師時,應安排主治醫師當為第2線支援
並負醫療全責,以維持急診病患之醫療品質。惟被彈劾人劉奇樺接
獲林致男醫師電話報告有嚴重顱內出血之邱童在急診室待診,台北
市已無加護病床可供緊急治療,目前急診加護病房可加1床,請示
如何處理時,未親自或指派醫師前往急診室應診,亦未親自至急診
室瞭解加床之可行性,更未指示其採行更積極之醫療處置作為,率
爾決定轉診邱童,邱童轉送至台中童綜合醫院緊急治療不治死亡。
事後與林致男醫師共同補填不實病歷且同意其代為簽名,核其違失
情節重大。
被彈劾人劉奇樺所為,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
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及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
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有悖。
據上論結,被彈劾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副院長吳振龍未善盡綜
理院務職責,督導醫療與行政業務不周;被彈劾人劉奇樺未確依該院「急診
會診作業要點」、「急重症病患轉住加護病房標準作業流程」等規定執行會
診、轉床事宜,率爾決定轉診顱內出血病患邱童,致發生遠程跨區轉院之重
大醫療處理不當事件,事後又與林致男共同補填不實病歷,嚴重損害醫院聲
譽與醫事人員之形象,違失情節重大,核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
條及第7條等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予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
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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