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大家給我任何的意見都好!!
我鄰居有多項重大疾病(精神病+自閉症+曾犯多次自傷傷人舉動)
其他的症狀還有:
1.遇到人就不斷用強迫的口氣騷擾追問他人同一件事情,造成他人心理壓力
2.白天夜晚都會大吼大叫(他的鄰居都被影響到,都可以做証)
3.故意找機會摔碗筷來影響家人,鄰居
4.還打破他家玻璃窗,造成鄰居,家人恐慌
5.打他的家人
6.會隨手拿鄰居,商家的東西且不付錢
我們幾戶鄰居跟他的雙親溝通過,希望能讓他住院治療
但他的雙親卻說:
"不想支付龐大的住院費用",如果政府肯幫助他們,
那當然能同意讓他強制住院治療.
我剛在網路上看到精神衛生法 第二十六條這段
"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強制住院治療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想請問大家關於費用由主管機關負擔的標準是什麼?
該患者以上的行為是否有達到"免費住院"之標準?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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