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主義與概括條款的矛盾 - 法學
By Ophelia
at 2010-05-02T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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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推 RIFF:我外行 05/02 04:05
→ RIFF:據悉 民主的律法至少有此2特徵: 1.來自於公民 05/02 04:07
→ RIFF:2.簡單並且 公民容易理解 05/02 04:09
→ RIFF: 從近代的趨勢來看 我們揚棄律法的懲罰作用 :期望律法能帶 05/02 04:11
→ RIFF: 來公民的自我提升-教育作用 05/02 04:11
→ RIFF: 如果律法繁複聱牙 難以為百姓所理解 便難以發揮教育作用 05/02 04:14
→ RIFF: 理想的律法最好是簡單到多數人可以記住 這才是法律人的使命 05/02 04:16
→ RIFF: 而非使法律變得很專業小眾 使法律人都皓首於句逗之知 05/02 04:18
→ RIFF:這個討論串也可以樂觀地看成是法律人發揮才智的機會 05/02 04:20
→ RIFF:另外 從科學效率來度量:簡單.明確有效的法律會使社會運作更 05/02 04:22
→ RIFF:有效率,使國家對法律人的需求減少,提高生產力 05/02 04:24
→ RIFF:PS.討論到此 已與原文無涉 只是談談一種律法的存在哲學或起源 05/02 04:27
這是一般大眾常見的偏見,
我覺得還滿有趣的......
如果你說的「民主的律法」指的是法國大革命以來的成文法典傳統,
第一個特徵是沒有問題的,
但你可能誤解了第二個特徵。
首先,所謂的簡單(simple),
在西哲傳統中指的是單純、不可再化約之義,
成文法典的編纂傳統承襲著啟蒙時期的百科全書精神,
努力的目標就是要讓法典用語夠簡約俐落、夠一般,
要到可以用一部法典就能涵蓋人類社會所有規範生活的程度,
而不是你所想的「老嫗能解」,
反而用語一般化、抽象化到那種程度更需要法釋義學與法學專業作媒介。
──而社會生活太複雜,事實上也不可能那麼極端就是了。
ps.一個趣事是,法國民法典頒布沒多久,
馬上就有一個相當於今天王澤鑑的大咖出了本注釋書(名字?忘了......),
拿破崙感嘆道:「民法典已死!」
其次,固然拿破崙當時的確要求成文法典得編到讓公民都看得懂,
但要搞清楚那是因為那時的法國,
你只要離巴黎稍微遠一點,就沒人聽得懂「巴黎話」......
所謂的國民教育或國族國家化當時正在起步,
他要編一本大家認同的法典,又得用官方語言,
自然會要求用通俗淺白一點的語彙,
讓非以巴黎官話為母語的公民也能輕易掌握這些語彙,
──這並不代表就捨棄了背後別於日常語用的專門指涉,
只是讓他們有基本的語言條件,有透過進一步的媒介去接近法典的機會而已。
如果你再看看盧梭的愛彌兒與社約論就知道,
他很強調公民教育,
因為他認為惟有充分接受公民教育的成年男子,
才有充分能力參與公共社會,當然也就包括共和立法。
則你認為是法典要能發揮教育公民的功能呢?
還是國民要先努力唸書成為起碼看得懂法典是什麼的理性公民呢?
這不能怪誰,因為臺灣的公民教育本來就很癟腳......
但很有心的話,現在各大專院校有很多法律學分班。
倒是你可以想想,
像你把公民說成是百姓,說法律應有教育功能,
這其實都是傳統儒家才會有的想法......
如果教育是「民主律法」的使命,
則「民主律法來自公民,民主律法又要能教育公民......」
這本教科書我寫的,我還要乖乖坐課桌椅拜讀這本教科書嗎?
邏輯上怪怪的不是?
社會大眾需要的是公民素養與道德情操,
但那並不等同於法律的專業知識。
就跟你學開車不代表你也要精通汽車的引擎機械原理是一樣的......
車拋錨了?上修車廠啊,
還是你也準備買一堆汽車雜誌自己來?
這樣會比較有效率?
別因為看到念法律好像就只是拿本書在那啃,
就忽略了他的專業性與技術性。
--
→ RIFF:據悉 民主的律法至少有此2特徵: 1.來自於公民 05/02 04:07
→ RIFF:2.簡單並且 公民容易理解 05/02 04:09
→ RIFF: 從近代的趨勢來看 我們揚棄律法的懲罰作用 :期望律法能帶 05/02 04:11
→ RIFF: 來公民的自我提升-教育作用 05/02 04:11
→ RIFF: 如果律法繁複聱牙 難以為百姓所理解 便難以發揮教育作用 05/02 04:14
→ RIFF: 理想的律法最好是簡單到多數人可以記住 這才是法律人的使命 05/02 04:16
→ RIFF: 而非使法律變得很專業小眾 使法律人都皓首於句逗之知 05/02 04:18
→ RIFF:這個討論串也可以樂觀地看成是法律人發揮才智的機會 05/02 04:20
→ RIFF:另外 從科學效率來度量:簡單.明確有效的法律會使社會運作更 05/02 04:22
→ RIFF:有效率,使國家對法律人的需求減少,提高生產力 05/02 04:24
→ RIFF:PS.討論到此 已與原文無涉 只是談談一種律法的存在哲學或起源 05/02 04:27
這是一般大眾常見的偏見,
我覺得還滿有趣的......
如果你說的「民主的律法」指的是法國大革命以來的成文法典傳統,
第一個特徵是沒有問題的,
但你可能誤解了第二個特徵。
首先,所謂的簡單(simple),
在西哲傳統中指的是單純、不可再化約之義,
成文法典的編纂傳統承襲著啟蒙時期的百科全書精神,
努力的目標就是要讓法典用語夠簡約俐落、夠一般,
要到可以用一部法典就能涵蓋人類社會所有規範生活的程度,
而不是你所想的「老嫗能解」,
反而用語一般化、抽象化到那種程度更需要法釋義學與法學專業作媒介。
──而社會生活太複雜,事實上也不可能那麼極端就是了。
ps.一個趣事是,法國民法典頒布沒多久,
馬上就有一個相當於今天王澤鑑的大咖出了本注釋書(名字?忘了......),
拿破崙感嘆道:「民法典已死!」
其次,固然拿破崙當時的確要求成文法典得編到讓公民都看得懂,
但要搞清楚那是因為那時的法國,
你只要離巴黎稍微遠一點,就沒人聽得懂「巴黎話」......
所謂的國民教育或國族國家化當時正在起步,
他要編一本大家認同的法典,又得用官方語言,
自然會要求用通俗淺白一點的語彙,
讓非以巴黎官話為母語的公民也能輕易掌握這些語彙,
──這並不代表就捨棄了背後別於日常語用的專門指涉,
只是讓他們有基本的語言條件,有透過進一步的媒介去接近法典的機會而已。
如果你再看看盧梭的愛彌兒與社約論就知道,
他很強調公民教育,
因為他認為惟有充分接受公民教育的成年男子,
才有充分能力參與公共社會,當然也就包括共和立法。
則你認為是法典要能發揮教育公民的功能呢?
還是國民要先努力唸書成為起碼看得懂法典是什麼的理性公民呢?
這不能怪誰,因為臺灣的公民教育本來就很癟腳......
但很有心的話,現在各大專院校有很多法律學分班。
倒是你可以想想,
像你把公民說成是百姓,說法律應有教育功能,
這其實都是傳統儒家才會有的想法......
如果教育是「民主律法」的使命,
則「民主律法來自公民,民主律法又要能教育公民......」
這本教科書我寫的,我還要乖乖坐課桌椅拜讀這本教科書嗎?
邏輯上怪怪的不是?
社會大眾需要的是公民素養與道德情操,
但那並不等同於法律的專業知識。
就跟你學開車不代表你也要精通汽車的引擎機械原理是一樣的......
車拋錨了?上修車廠啊,
還是你也準備買一堆汽車雜誌自己來?
這樣會比較有效率?
別因為看到念法律好像就只是拿本書在那啃,
就忽略了他的專業性與技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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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5-04T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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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5-06T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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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4-11T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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