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小女於1月15日被老闆fire了,原因是家中臨時發生嚴重的事情,我打電話去請事假,老闆就以他不能接受我請假為理由叫我不用再去上班了。請問這樣老闆是否有違法?我的情況如果以資方角度來說是解雇我?還是資遣我呢?因為現在我希望可以爭取到資遣費,也希望可以檢舉他們讓勞工局介入調查。我先描述一下我工作的待遇,我是台北一家書店的正職,薪水一個月23000,月休五天(如果當月有5個星期日就是都休星期日,如果只有四個星期日�
老闆因為我請假fire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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