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中心的生活津貼 - 法律
By Annie
at 2014-02-06T00:00
at 2014-02-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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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00年暑假在新竹參加了一個職訓中心委託民間管理顧問公司開辦的課程 為期兩個月左右 我和其他幾個學員都是中高齡失業者 因此 委辦單位告訴我們在課程結束後會幫我們向職訓中心請領生活津貼 課程結束後我們也確實領到了津貼 但在今年一月時接到職訓中心的來文說因為七月的某一天委辦單位未經職訓中心同意擅自調課至八月的某一天導致七月少一天不符合請領生活津貼的規定 因此撤銷我們七月的生活津貼 並要求我們限期繳回津貼給職訓中心 由於調課是委辦單位和職訓中心的行政作業 我們學員們並不清楚 只知道按時去上課便是了 誰知事隔兩年多了 才來說要繳回津貼實在是感到很無辜 而且很煩人 第一次來文時說若不服可以寫意見書給他們 我和其他學員寫了 如今很快的又來第二個文說要強制執行甚至行政訴訟 有的學員不堪其擾便繳錢了 我總覺得我們學員的權益受損只因他們的行政疏失 我們真的得繳回錢嗎 還是有什麼辦法可以保障我們的權益呢 錢繳回的確可以避免日後的麻煩 小百姓也敵不過公務部門的大機器 不是嗎 請大家給我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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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懂法律的人來幫忙看此件事情的處理 該怎麼做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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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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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uput
at 2014-02-09T16:42
at 2014-02-09T16:42
行政程序法第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釋字第 525 號: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釋字第五八九號: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以減輕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之法律上地位,方符憲法公益與私益平衡之意旨。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 訴願 法第1 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2014-02-08 21:36:07 補充:
所以向先勞委會職訓局以違反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提起訴願
2014-02-08 21:39:18 補充:
訴願的法律效果是行政機關一定需依法回覆
2014-02-08 21:53:23 補充: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
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第 56 條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 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
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
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2014-02-08 21:54:15 補充:
二 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
三 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 訴願請求事項。
五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 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 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 年、月、日。
2014-02-08 21:54:38 補充: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
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
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2014-02-09 13:19:02 補充:
一、向勞委會職訓局提起訴願(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理由是:違反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二、如果版主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勞委會職訓局其決定,或提起訴願而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勞委會職訓局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版主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By Damian
at 2014-02-08T19:32
at 2014-02-08T19:32
「委辦單位告訴我們在課程結束後會幫我們向職訓中心請領生活津貼」
委辦單位知道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可以申請,就不能違反申請規定
「因為七月的某一天委辦單位未經職訓中心同意擅自調課至八月的某一天導致七月少一天不符合請領生活津貼的規定 」
所以,違反規定的是委辦單位,造成受訓學員損失,學員應向疏失的委辦單位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告訴
勞保局是依據送審資料查核,依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給規定核發,不符合規定者,當然不能發給生活津貼,溢領者自然要追繳
勞保局是依法行政,未違法,向勞保局再申訴或覆議也不能改變不能發給之事實
By Caitlin
at 2014-02-10T05:24
at 2014-02-10T05:24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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