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期間,被通知回公司上班
我已向勞工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核可,期間為1/1-6/30可是,我們公司另一個小姐3/1起突然沒去公司上班,公司拜託我先復職回來上班,我也願意…請問:1.除了向勞工局申請復職外,我還須要有什麼動作嗎?2.如果我沒有向勞工局申請復職,公司也願意付我薪水(而且是算假日加班費哦~乘以1.66)一直到請到另一個小姐為止,那公司及我會有什麼法律上或罰則上的問題嗎?感謝
實用工具:育嬰留停津貼試算
開啟完整工具與說明 →留停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就保最高 45,800
最長 2 年;未滿 30 日可按日申請
請確認日期(開始日不能早於出生日)與 1~24 個月的月數。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115 年 1 月 1 日起未滿 30 日可按日申請,合併 30 日為限,5 日前提出)、就業保險法第 19-2 條(平均月投保薪資 60%,每一子女合計最長 6 個月)與勞動部 110 年 7 月起加發 20% 薪資補助。迄日依民法第 121 條:起算日的相當日前一天。金額四捨五入到元、只算整月;115 年起未滿 1 個月按比例發給,實際金額以勞保局核定為準。請領津貼還要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
網友回覆 1
- Ina
誠懇回答妳...一.除了向勞工局申請復職外,我還須要有什麼動作嗎?[育嬰留職停薪復職與離職計喪失請領資格]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如已復職或離職即喪失資格,務請主動告知勞保局否則勞保局屆時仍會依法追回溢領津貼。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禁止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請公司再辦加保(勞退金及職災)手續,並通報你以復職,你不必有任何動作.二.如果我沒有向勞工局申請復職,那公司及我會有什麼法律上或罰則上的問題嗎?1.輕者追回追回溢領津貼之外,也有可能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而公司方面若被以性別法罰則處理,最高可罰十萬元.2.重者~~~第三十六條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在此奉勸妳~~~同妳情形而被查到者,在知識+的案例,已經看得太多了,要嗎你就復職,不然還是專心照顧妳的寶貝吧,最後擇權在妳請自行決定.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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