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育嬰假的問題~公司要填寫離職單??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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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da
at 2014-05-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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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All 這是我昨天遇到的問題~我有個朋友已經生完孩子要辦理育嬰假。 公司的流程如下:1) 請員工填寫離職單,說是預備用2) 請員工填寫健保轉出單、但勞保老闆說不用寫轉出單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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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at 2014-05-23T19:09
1 先從法規了解起,進而知道自己未來「身分變更」後的權利與義務
勞工有育嬰需要,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暫停提供雇主勞務服務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所以,勞工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雇主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除實施時間可以協商外,雇主無權拒絕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雇主核准育嬰留職停薪後,就會辦理勞健保退保及勞工退休金停繳申報
必須另填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申請書」,分別寄送勞健保局登錄:
(1) 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勞健保局會同意登錄續保
一、勾選遞延繳納保險費者,三年後保險費繳款單逕寄被保險人,自行向金融機構繳納
二、未勾選遞延繳納保險費者,按月向公司繳納自付部份保險費,由公司負責繳納給勞健保局
所以,投保身分略有不同,屬依附公司投保,投保薪資不變,但勞保僅有普通事故保險,雇主不須負擔勞健保保險費
(2) 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勞保暫停投保,自動納入國民年金保險;健保改依附配偶,以眷屬身分投保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三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第四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第五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預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依上述規定,雇主核准育嬰留職停薪後,勞工不需要到職,已無薪資、福利、工作年資,實際上處於「類似離職」狀態,勞工僅具備「申請復職」的權利。勞工可以選擇正式離職或復職;勞工選擇復職,雇主無缺可供安置時,必須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核定資遣,發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請休假」須依據請假規則辦理,勞工仍享有薪資、勞健保投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作年資累計、公司福利,勞工「在職身分」不變更,與「育嬰留職停薪」之「類似離職身分」是不相同的,所以所有法規都沒有「育嬰假」
2 了解上述法規及勞工身分變化,就可以向雇主主張:
既然是育嬰「留職」停薪,就不屬「實質離職」,公司不能要求填寫「離職單」,填寫離職單,勞工即「喪失復職的權利」
〈勞工預離職,需由勞工自己提出時,才需填寫;公司將來若無職安置,須等勞工申請復職時,雇主才可以處置資遣,勞工屆時才需填寫。雇主不得提前剝奪勞工權益,否則勞工應立即訴諸法律,主張撤銷雇主此項不適當措施〉〈注意!影印留下核准後之書面「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書」影本〉
勞工既然要離開公司一段時間,基於公司營運正常運作,雇主只能要求勞工「必須辦理職務移交」,將公物交還公司、職務交接給接替人員,勞工應製作職務交接清冊三份,將公物、已辦案件與待辦案件交接清楚後,由交接人及主管簽名蓋印後分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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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e
at 2014-05-23T14:16
看看 他的解 答
TT77。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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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at 2014-05-25T02:39
hi,發問者您好:
如果你的朋友已經在那家公司工作滿一年,那確實可以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目前並沒有標準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流程,但是有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的授權,制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依照這個實施辦法的第二條,只需要向雇主提出記載以下項目的書面文件就可以了: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最少要申請六個月)。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當然是繼續參加啦)。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公司應該有標準的申請表格才對,沒有標準表格的話,就自己打一份。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照上面的規定,並不需要離職單,也不用健保轉出單,當然也不用勞保轉出單。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以後,就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事實上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留職停薪期間可以繼續參加勞保和健保,而這段期間雇主並不必負擔相關費用,由政府吸收,你的朋友也只要負擔他原來應該出的勞健保費。
繼續參加勞保和健保的表格,公司也應該要準備,因為這本來就是公司應該做的事情。
公司會要求填寫離職單以及健保轉出單,如果不是誤解法律規定,可能別有居心。
您的朋友需要協助的話,請洽詢您朋友公司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找勞資關係科或者勞動條件科。
以上僅供參考
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14-05-26T05:35
你好,依勞動基準法第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故育嬰假不在此項目內,公司不得請員工填寫離職單,就算預備用也不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 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女性勞工是擁有育嬰假的,不過是留職停薪。
依性別平等法第17 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申請復職後,如果依第四款無適當工作,公司還是得發資遣或退休金的。
妳可以去勞保局告發他。
如有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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