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與摩拖車擦撞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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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dd Johnson
at 2010-03-10T00:36

Table of Contents


腳踏車車禍事故:

案發地點: 在雙向道內側

車種: 腳踏車 /一般重型機車

雙方損失:腳踏車 跟腳踏車車主(16~18歲) 無外傷

摩拖車修理費用:$3K / 摩拖車車主(成年)尾骨挫傷(醫師證明)


案發過程: 腳踏車於外線道提前左轉,在內道雙黃線與後方摩托車擦撞。
示意圖: 打X部分為車禍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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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腳踏車行進方向)
//
V <===(摩托車行進方向)
===雙黃線=========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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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 腳踏車在沒有紅綠燈、沒有待轉格、沒有斑馬線的十字路口該如何左轉?
(參考法規寫的似乎不是很完整)

問題二 : 對方是警察的兒子,在電話討論中對方有提到他是警察

他要我們包紅包給他兒子壓驚,這一點有相關法規可以提訴嗎?

問題三: 我有朋友建議我們可以用受傷這點提出對方過失傷害罪

以刑逼民,這招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備註:1 腳踏車在過馬路時應遵守的法規如附件 (第三章 第73條 一 ~ 四項)

參考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章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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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小車禍,但是對方和解要求太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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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10-03-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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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3-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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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3-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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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10-03-07T00:00
今天被人打了,有報警處理也驗了傷,準備提告..
但是警察先生有建議我和解,因為以後要跑法院也蠻累的...
我受傷沒有很嚴重,所以考慮後,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