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改裝機車或者無後照鏡等原因遇到臨檢時
但被不是交通隊或者具有監理站人員執法權的員警開單
而被開單者並沒有同意在罰單上簽名
則是員警自行在被開單者罰單上寫上 "本人 "兩字
這樣是成立的嗎
我記得之前有看過某條法律說
非交通隊員警且無監理站人員權力 是不可開出無後照鏡/改裝...等違規事項罰單的
而員警自行在被開罰單者罰單上面簽章或者著名 "本人 "兩字
且並未經過被開罰單者同意 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
這個問題希望由專業法律人員來回答 感激不盡 在此奉上15點
但被不是交通隊或者具有監理站人員執法權的員警開單
而被開單者並沒有同意在罰單上簽名
則是員警自行在被開單者罰單上寫上 "本人 "兩字
這樣是成立的嗎
我記得之前有看過某條法律說
非交通隊員警且無監理站人員權力 是不可開出無後照鏡/改裝...等違規事項罰單的
而員警自行在被開罰單者罰單上面簽章或者著名 "本人 "兩字
且並未經過被開罰單者同意 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
這個問題希望由專業法律人員來回答 感激不盡 在此奉上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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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通隊員警且無監理站人員權力 是不可開出無後照鏡/改裝...等違規事項罰單的??
如果是這樣的解釋警察的公權力,那違法(違規)者就太幸福了,百姓就太悲哀了。
2011-09-08 07:00:01 補充:
警察開罰單,是以法規認知,之所以要監理站的人員陪同就是要正確的開出罰單,而不是開出不正確的罰單,若警察於法規的認知有自信的話,不需監理站的人員陪同!
不是只有刑警才能辦刑案的,遇到小偷,交通隊的一樣可以抓。
2011-09-08 21:25:52 補充:
不簽..再加一條:不服取締!
作成的方式是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單方行政行為
不待被舉發人簽名就已成立了
其次
被舉發人不簽名稽查員警若逕自填寫被舉發人[姓名]這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 但若如本案提問者所言填上[本人]二字則應解為:該被舉發人雖未簽名但通知單已由本人(被舉發人)收受 以上管見用供參考
否則就不用開了.
要求簽名只是個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