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書寫內容時間與簽名時間不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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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1190條規定: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假設某甲雖於民國109年1月1日自書遺囑內容,並且記名年、月、日為,

109年1月1日。

但實際上作成上開遺囑當天並未簽名,而於隔數日、數月甚至數年後才

在該份遺囑上面補簽名,請問該封遺囑效力如何?


以上是原PO最近遇到的一個問題,雖然我有努力找尋相關實務見解,但沒

有找到相關事實的判決,不知版上有沒有強者有遇到類似問題? 法院判決

結果如何? 希望有相關經驗的強者能一起討論!

註:我們希望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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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哭著對我說

童話裡都是騙人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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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20-08-27
能推斷遺囑人之真實意思的話應該是有效
Una avatarUna2020-08-28
所以簽名當下應該是認同該份遺囑 沒有違反意願
Lauren avatarLauren2020-08-31
你怎麼證明簽名是後簽的?
Jessica avatarJessica2020-09-03
已經證明了,不用煩惱證明問題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20-09-06
只是還不確定是隔了多久
Oliver avatarOliver2020-09-11
簽名的時間點才生效啊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0-09-13
沒有規定要一次寫完,事實上從寫下第一個字到簽名為止一
定也經過了一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