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24條第二項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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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公開播送權,以未經附著或未經公開播送之表演為限

這是甚麼意思呢?

意思是假如有一個白蛇傳的表演

它被做成DVD,或已經演過了一次


表演人就不能再主張別人任意的播放嗎?
好怪唷
我想不懂,請各位高手幫我解惑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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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wig avatarHedwig2009-11-17
例如某音樂家的獨奏音樂會,經其同意某電視台錄製現場
Charlie avatarCharlie2009-11-19
表演後,該電視台之後於公開場合播送DVD或電視頻道播出
Hedwig avatarHedwig2009-11-23
該音樂家已無任何權利可主張。因此需在一開始同意錄製時
,即談好利潤分享條件。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09-11-26
這是為了避免保護表演人過多所造成的著作流通困難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