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案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的評鑑報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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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法律學系 李茂生

http://www.tahr.org.tw/sue/menu3/3_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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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事實審據以起訴以及認定事實的證據

地檢起訴時所依據的證據

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現場照片21張。警方臨檢(莊家)報告書。

吳宅鑰匙一串、贓款二十四元硬幣。其餘,菜刀以及警棍因扣押在軍方,所以檢察官只擁有該些證物的八張照片(軍方所提供)。至於警方所提供的剪刀,則未被認定為證物。

王文孝的首次勘驗筆錄(80.8.14)、王文孝的最終警訊筆錄(80.8.19,亦即第四次警訊筆錄)、唯一的檢方訊問筆錄(80.8.19)。王文忠、蘇、劉、莊的勘驗筆錄(80.8.16)

王文忠、莊林勳、劉秉郎的兩次警訊筆錄。蘇建和的一次警訊筆錄。

蘇建和的檢方訊問筆錄(80.8.21。唯一有律師在場的訊問筆錄)。

軍方起訴書(雖不是證據,但卻是重要參考資料<或謂範本>)。

※除此之外,檢方未為任何調查。檢方連王文孝的指紋鑑定書都沒有調查,贓款亦未經化驗(檢方應是不知有毛髮問題存在),更遑論王文孝於警局中所為三次內容不一的警訊筆錄。


地院判決所依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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