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 委託第三人之「代履行」 - 法律

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11-04-23T14:58

Table of Contents

:
: 只是有一個疑問,如果行政執行法第32條之間接強制優先原則,
: 本來就是因為直接強制手段乃對人民權利之高度干涉,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
: 在以間接強制後仍無法達成行政目的時,方得為直接強制
:
: 按照法條解釋來看,如果立法者認為「拆除住宅」係屬高度干預之強制行為
: 並放在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輔以同法32條之間接優先於直接
: 那麼我們是否應該認定「拆除住宅」之行為係屬「法律上不可替代之行為義務」
這裡你犯了和某p一樣的錯誤

拆除住宅義務只要拆除就好 回到從未建築的狀態

根本不在乎究竟是實際上是誰拆的

第三人如果幫忙拆掉 那義務人還會有拆除住宅義務嗎?

如果拆除住宅義務是法律上不可替代之行為義務

就會認為違建即使不存在 義務人還是有拆除住宅義務

顯然不合理

強執法有更詳細的說明

: 應以1、怠金
: 或2、[學說上]若能合理推斷以間接強制顯然無法達成行政目的者,得逕行直接強制
:
: 邊寫又邊想到,拆除「住宅」是否包括「違章建築」? 有可能僅指合法建物?
想太多了
:
: 另外,若拆除住宅不得代履行,但處以怠金是否顯更不利義務人而有為必要性原則?
: 蓋義務人原本只需要「自行拆屋」
: 若處以怠金,縱行為人「繳款」後仍須「自行拆屋」
: 若機關逕行直接強制 → 則義務人並不需要多那筆無意義的怠金?(無代履行費用之問題)
:

這裡不就是我對乙說的缺陷評析嗎??




如果有在實務工作過

其實這些學說爭議很無聊 都是屁話

說穿了一切都是$$$$$$$$$

1假設你是個私人業者 官署找你拆違建

當然給錢才去 那$$哪來 官署經費沒那麼多

萬一義務人每個都不自己履行那不是破產

當然要跟義務人收費阿


2假設你是在A官署開怪手整修河川的人員

現在有B官署找你拆違建

為何你要去 你的職務只有整修河川阿

當然是給錢才去 其他同上


3如果是你B官署開怪手專拆違建的人員

現在有B官署找你拆違建

你就不敢說給錢才去 不然平常薪水給假的喔

(當然有出差費不無可能)



12就叫代履行 因為要額外給錢

3就叫直接強制 不用額外給錢

就是這樣

不過直接強制特別法還是有規定徵收費用的可能

目地在於防止業務量過大

加上無限開怪手拆違建 加班費出差費 燃料費 等等開銷 經費還是會不足 Orz




:
: (二) 另外,其實我真正納悶的是,為何此等行政助手之法律關係會是私法而非行政契約
:
: 契約目的之公益性要到達多明顯程度,才需要判定為行政契約@_@?
契約目的只是個幌子

官署所作所為或多或少都有公益目的

真正的關鍵還是在契約標的
:
: 又或者在判斷上,除非明顯有公益之目的或題目所需,否則直斷為私法契約即可?
:
:
: <囧/
:
:
: --
:
: 「喜歡孤獨嗎?」她手托著臉頰說。
: 「喜歡一個人旅行,一個人吃飯,上課的時候一個人離得遠遠的孤伶伶地坐?」
:
: 「沒有什麼人喜歡孤獨的。只是不勉強交朋友而已。因為就算那樣做也只有失望而已。」
: 我說。
:
: --

All Comments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1-04-27T13:30
話說3的情形為何不是自己實施(指定人員)而是直接強制@@
Madame avatar
By Madame
at 2011-04-30T13:05
至於拆除違建的28.II 確實是個問題,雖然學說或實務上並
無什麼討論,但28.II既然把拆屋列為直接強制,32又明定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11-05-03T18:31
直接強制除情況急迫或已經間接強制仍無法達目的方得為之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1-05-08T02:42
那麼按照立法者之意思,間接強制之代履行應不含拆除住宅
不過,若一昧地按照法條來跑而不允有間接強制之代履行,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1-05-09T22:50
則執行機關應該會忙到死(直接強制only的話),若要用行政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11-05-12T05:18
助手則誠汝所述,沒代履行費用則免談XD,所以才會用28.I
只是不可諱言,這種做法多少有違反28.II之立法意旨,要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1-05-16T09:22
不然就又是個錯誤立法的結果(這機率也高到沒啥可訝異XD)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1-05-18T16:49
恩恩,我知道,只是這樣自己實施和直接強制的運作差別是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1-05-19T13:15
什麼?好像只剩前者為「可替代行為」,後者則不限定之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1-05-21T00:11
恩恩,從28.II.(5)來看,確實用例示規定解釋亦屬合理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11-05-21T22:07
我知道$$$的問題很重要,就跟陳敏師在書中的判斷也是用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1-05-23T07:58
代履行費用的請求與否來判斷,但這樣不就是以果斷因?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1-05-27T03:24
話說這些行政法書籍裡頭,「費用」一直是討論的重點 囧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11-05-28T18:10
看來我再去詳讀一下你附上的甲乙丙說好了XD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11-05-29T22:52
謝謝啦!大致上理解怎麼處理題目了(實務留給若有的以後)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11-05-30T13:06
第1句有洗板的潛力.............(逃)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11-06-01T16:42
樓上被你說中了 我懶的去打下面的臉了 手也是會痠的XD
Kyle avatar
By Kyle
at 2011-06-05T02:29
漏洞百出自hi沒人理XD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11-06-07T20:25
手好痛

行政法 - 委託第三人之「代履行」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11-04-23T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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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 委託第三人之「代履行」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1-04-23T03:55
※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1Di7u0oy ] 作者: sssuuueee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飲)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疑問] 行政法 - 委託第三人之「代履行」 時間: Fri Apr 22 02:56:53 2011 代履行費用 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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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ry avatar
By Harry
at 2011-04-23T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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