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 委託第三人之「代履行」 - 法律

By Selena
at 2011-04-23T14:58
at 2011-04-23T14:58
Table of Contents
:
: 只是有一個疑問,如果行政執行法第32條之間接強制優先原則,
: 本來就是因為直接強制手段乃對人民權利之高度干涉,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
: 在以間接強制後仍無法達成行政目的時,方得為直接強制
:
: 按照法條解釋來看,如果立法者認為「拆除住宅」係屬高度干預之強制行為
: 並放在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輔以同法32條之間接優先於直接
: 那麼我們是否應該認定「拆除住宅」之行為係屬「法律上不可替代之行為義務」
這裡你犯了和某p一樣的錯誤
拆除住宅義務只要拆除就好 回到從未建築的狀態
根本不在乎究竟是實際上是誰拆的
第三人如果幫忙拆掉 那義務人還會有拆除住宅義務嗎?
如果拆除住宅義務是法律上不可替代之行為義務
就會認為違建即使不存在 義務人還是有拆除住宅義務
顯然不合理
強執法有更詳細的說明
: 應以1、怠金
: 或2、[學說上]若能合理推斷以間接強制顯然無法達成行政目的者,得逕行直接強制
:
: 邊寫又邊想到,拆除「住宅」是否包括「違章建築」? 有可能僅指合法建物?
想太多了
:
: 另外,若拆除住宅不得代履行,但處以怠金是否顯更不利義務人而有為必要性原則?
: 蓋義務人原本只需要「自行拆屋」
: 若處以怠金,縱行為人「繳款」後仍須「自行拆屋」
: 若機關逕行直接強制 → 則義務人並不需要多那筆無意義的怠金?(無代履行費用之問題)
:
這裡不就是我對乙說的缺陷評析嗎??
如果有在實務工作過
其實這些學說爭議很無聊 都是屁話
說穿了一切都是$$$$$$$$$
1假設你是個私人業者 官署找你拆違建
當然給錢才去 那$$哪來 官署經費沒那麼多
萬一義務人每個都不自己履行那不是破產
當然要跟義務人收費阿
2假設你是在A官署開怪手整修河川的人員
現在有B官署找你拆違建
為何你要去 你的職務只有整修河川阿
當然是給錢才去 其他同上
3如果是你B官署開怪手專拆違建的人員
現在有B官署找你拆違建
你就不敢說給錢才去 不然平常薪水給假的喔
(當然有出差費不無可能)
12就叫代履行 因為要額外給錢
3就叫直接強制 不用額外給錢
就是這樣
不過直接強制特別法還是有規定徵收費用的可能
目地在於防止業務量過大
加上無限開怪手拆違建 加班費出差費 燃料費 等等開銷 經費還是會不足 Orz
:
: (二) 另外,其實我真正納悶的是,為何此等行政助手之法律關係會是私法而非行政契約
:
: 契約目的之公益性要到達多明顯程度,才需要判定為行政契約@_@?
契約目的只是個幌子
官署所作所為或多或少都有公益目的
真正的關鍵還是在契約標的
:
: 又或者在判斷上,除非明顯有公益之目的或題目所需,否則直斷為私法契約即可?
:
:
: <囧/
:
:
: --
:
: 「喜歡孤獨嗎?」她手托著臉頰說。
: 「喜歡一個人旅行,一個人吃飯,上課的時候一個人離得遠遠的孤伶伶地坐?」
:
: 「沒有什麼人喜歡孤獨的。只是不勉強交朋友而已。因為就算那樣做也只有失望而已。」
: 我說。
:
: --
: 只是有一個疑問,如果行政執行法第32條之間接強制優先原則,
: 本來就是因為直接強制手段乃對人民權利之高度干涉,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
: 在以間接強制後仍無法達成行政目的時,方得為直接強制
:
: 按照法條解釋來看,如果立法者認為「拆除住宅」係屬高度干預之強制行為
: 並放在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輔以同法32條之間接優先於直接
: 那麼我們是否應該認定「拆除住宅」之行為係屬「法律上不可替代之行為義務」
這裡你犯了和某p一樣的錯誤
拆除住宅義務只要拆除就好 回到從未建築的狀態
根本不在乎究竟是實際上是誰拆的
第三人如果幫忙拆掉 那義務人還會有拆除住宅義務嗎?
如果拆除住宅義務是法律上不可替代之行為義務
就會認為違建即使不存在 義務人還是有拆除住宅義務
顯然不合理
強執法有更詳細的說明
: 應以1、怠金
: 或2、[學說上]若能合理推斷以間接強制顯然無法達成行政目的者,得逕行直接強制
:
: 邊寫又邊想到,拆除「住宅」是否包括「違章建築」? 有可能僅指合法建物?
想太多了
:
: 另外,若拆除住宅不得代履行,但處以怠金是否顯更不利義務人而有為必要性原則?
: 蓋義務人原本只需要「自行拆屋」
: 若處以怠金,縱行為人「繳款」後仍須「自行拆屋」
: 若機關逕行直接強制 → 則義務人並不需要多那筆無意義的怠金?(無代履行費用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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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不就是我對乙說的缺陷評析嗎??
如果有在實務工作過
其實這些學說爭議很無聊 都是屁話
說穿了一切都是$$$$$$$$$
1假設你是個私人業者 官署找你拆違建
當然給錢才去 那$$哪來 官署經費沒那麼多
萬一義務人每個都不自己履行那不是破產
當然要跟義務人收費阿
2假設你是在A官署開怪手整修河川的人員
現在有B官署找你拆違建
為何你要去 你的職務只有整修河川阿
當然是給錢才去 其他同上
3如果是你B官署開怪手專拆違建的人員
現在有B官署找你拆違建
你就不敢說給錢才去 不然平常薪水給假的喔
(當然有出差費不無可能)
12就叫代履行 因為要額外給錢
3就叫直接強制 不用額外給錢
就是這樣
不過直接強制特別法還是有規定徵收費用的可能
目地在於防止業務量過大
加上無限開怪手拆違建 加班費出差費 燃料費 等等開銷 經費還是會不足 Orz
:
: (二) 另外,其實我真正納悶的是,為何此等行政助手之法律關係會是私法而非行政契約
:
: 契約目的之公益性要到達多明顯程度,才需要判定為行政契約@_@?
契約目的只是個幌子
官署所作所為或多或少都有公益目的
真正的關鍵還是在契約標的
:
: 又或者在判斷上,除非明顯有公益之目的或題目所需,否則直斷為私法契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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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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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歡孤獨嗎?」她手托著臉頰說。
: 「喜歡一個人旅行,一個人吃飯,上課的時候一個人離得遠遠的孤伶伶地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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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什麼人喜歡孤獨的。只是不勉強交朋友而已。因為就算那樣做也只有失望而已。」
: 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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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hail Hany
at 2011-04-27T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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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4-30T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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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nes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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