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請問,下列何者非為機關首長之權限? - 法律
By Agnes
at 2012-05-02T00:00
at 2012-05-0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題目:
下列何者非為機關首長之權限?
A 綜合處理幕僚事務
B 綜理本機關事務
C 對外代表本機關
D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答案是A,請解析,感謝。
Update:
抱歉,我找到法條了。
本題若無人回應,將於5/3下午1點刪除。
Update 2:
薰大大您好,
請您翻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17及§20第一項後,
看您是否要更換答案....
Update 3:
謝謝您,但是這樣貼不相干的法條出來(18.19條),可能會變成普評
但是我個人會給您正評的
下列何者非為機關首長之權限?
A 綜合處理幕僚事務
B 綜理本機關事務
C 對外代表本機關
D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答案是A,請解析,感謝。
Update:
抱歉,我找到法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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薰大大您好,
請您翻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17及§20第一項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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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3:
謝謝您,但是這樣貼不相干的法條出來(18.19條),可能會變成普評
但是我個人會給您正評的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William
at 2012-05-06T22:58
at 2012-05-06T22:58
A為幕僚長的職務,幕僚長也可稱秘書長、主任秘書、書記長、總幹事等。
秘書長(英語:Secretary-general)為政府機關、政黨或非營利社團法人(NPO)中經常設置的高階職位之一,通常為機關團體中的幕僚長,承組織首長(委員長、理事長、會長、黨主席等)之命總管行政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並可視狀況置副秘書長以輔佐秘書長職務。若組織有秘書處、室則常同時兼為長官,職掌文書。秘書長一職的名稱,可能隨著各地的民情而有不同的稱呼。在中華民國,中央部會、局、署、鄉鎮及大專院校常稱主任秘書,立法院等民意機關內的黨團則稱為書記長,各級法院則稱為書記官長,民營組織亦可能稱總幹事。行政院設有秘書長卻非行政院秘書處長官。在日本和韓國,則將秘書長稱為「幹事長」,總書記稱為「書記長」,多設於政黨和政府機構之中。請 參考!
2012-05-03 13:34:21 補充:
第 十七 條 機關首長綜理本機關事務,對外代表本機關,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第 十八 條 首長制機關之首長稱長或主任委員,合議制機關之首長稱主任委員。但機關性質特殊者,其首長職稱得另定之。
一級、二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務;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得列政務職務外,其餘應為常務職務;四級機關首長列常務職務。
機關首長除因性質特殊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專任。
第 十九 條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
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
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職務。
第 二 十 條 一級機關置幕僚長,稱秘書長,列政務
2012-05-03 13:36:45 補充:
職務;二級以下機關得視需要,置主任秘書或秘書,綜合處理幕僚事務。
2012-05-03 13:39:45 補充:
所以A不是機關首長之業務,其理甚明。
2012-05-03 13:50:58 補充:
機關首長處理大原則、大方向;不管瑣碎小事;人事考評依據權責單位提供的資料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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