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信賴利益補償問題? - 法律
By Ula
at 2012-07-15T00:00
at 2012-07-1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行政法達人87關於信賴保護原則敘述如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以生信賴之事實,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內
請問這段中說的(而未有表現其以生信賴之事實)是什麼意思?想不通ㄝ 64因情事變更不廢止行政處分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會發生信賴利益補償問題? 請問(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為甚麼不會發生信賴利益補償問題關鍵是在什麼理由呢?
請達人解惑
Update:
賴保護原則敘述如純屬願望,期待
例如會時怎樣的願望,期待?
請指教
Update 2:
因為原處分行政機關在做處分時,即已告知相對人有被廢止的可能,所以就不會發生信賴利益補償問題
是這樣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Michael
at 2012-07-19T09:52
at 2012-07-19T09:52
1.信賴基礎(如行政處分或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
2.信賴表現(指的是因為你信賴上述的信賴基礎,而進一步為實際上的行為,例如:
你相信建照之核發,而去蓋房子)
3.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述之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你的問題1所說的即是無信賴表現之存在, 所以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至於問題2之所以不發生補償問題,是因為行政機關在做處分時,即已告知相對人
將來該處分可能被廢止,也就是相對人此時必須自行為風險判斷,是否要做下一步
行動,.也就是該處分此時尚無法成為信賴基礎....
2012-07-24 08:55:35 補充:
重點不是怎樣的願望或期待,而是僅有願望或期待,卻無任何實際的行為去證明
你的內心的確產生了信賴,若如此,則僅稱有願望或期待就可受保護,顯然保護太過,
故其實大法官釋字525號中所稱的純屬願望或期待,就是要指出你必須有一個實際上
的行為,也就是必須有信賴表現,而純屬願望或期待均非信賴表現,是無法藉此主張信賴保護的.
2012-07-25 13:23:59 補充:
因為該行政處分在作成時,相對人就知將來該處分有變動之可能,就無所謂信賴該處分內容之問題....自然也就無補償之問題,換言之,該處分因保留廢止權,相對人已知悉,相對人就會對處分內容加以評估,若相對人因該處分而去做了某些行為,而處分事後被廢止,此時,相對人的行為係出於自己的風險考量後所做的決定,而不能主張係出於對該處分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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