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教師甲民國3至國立某啟智學校國中部任職,因學校疏忽未查其資格,即以擔任特殊教育師資核定薪給為190元;89年12月31日學校發現錯誤,更正為180元起敍,並按月從薪給1/3部分繳回溢領薪給。他校乙教師亦有類似溢領,而只更正未追繳。試問甲得請求何種救濟?並得為何種主張?(98退除役三等)[爭點]甲師不知起敘為180元,而非190元,是否為行程法119條所謂的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圖片參考:http://image.mleps.hlc.edu.tw/03%E5%8D%A1%E9%80%9A...
行程法119條所謂的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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